建议禁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补办
记得记得自己从刚参加工作开始就一直和违法建筑做斗争,当时叫做违章建筑,现在叫做违法建筑,不过从来就都没有取得过胜利,哪怕是阶段性的。
为什么违法建筑到处到有,杜绝不了,防不胜防?因为有利益存在,因为违法建筑总能通过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由违法变合法,而且违法成本太低,或者说是违法的方式比正常方式办理许可更快更省事成本更低。
确确实实,各地都在操作,城市规划博客曾经无奈的写过一下文章:
城市规划管理之禁忌话题–补办http://www.xhut.cn/archives/1303
不得不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http://www.xhut.cn/archives/136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可以补办? http://www.xhut.cn/archives/183
违法建筑要防止以罚代替没收或拆除http://www.xhut.cn/archives/26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补办在长沙、梅州、成都、福建、南京、苏州等地区都是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程序,只是对具体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是各不相同的。
在《城乡规划法下违法建筑的处置详解》中提到过违法建筑处置只有几种
1、责令停止建设
2、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罚款
3、限期拆除
4、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似乎上述几条都是针对正在进行中的违法建筑,对完全的未批先建没有规定,是不是能套用第2条呢?
目前似乎都是在用这条留下的空间在操作,此外
大家可以查阅知识产权出版社发行的有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政策法规 司联合编制的《中华人名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第141-143页相关内容,其中提到“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但又符合详细规划的要 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已经建成的应该予以改建使其符合城乡规划;不能通过改建达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 应该予以拆除。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里规定的作为罚款计算基数的工程造价,可以考虑(是可以考虑,也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的意思吧?)以下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为工程全部造价,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为工程违规部分的造价。
然后问题的焦点成为:什么是符合城乡规划的,什么是符合详细规划的,未批先建的能符合控规么?什么是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
符合城乡规划的:在没有针对项目或是地块做过详细规划审批的情况下,符合地块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比如退界、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城市色彩等方面。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该是除了以下情况外的情形:
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能整改,必须拆除的有以下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占用其他用地或重要设施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紫线范围内等)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不符合规范或技术规定的,此款范围比较大,难以掌握,是否是那些禁止、不应的条款)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什么叫不能拆除的,根据解说的原文,是说拆除难度较大、社会成本较高的违法建筑, 我个人的理解是拆除难度大是指那些必须要定向爆破、高空作业等需要专业拆除队伍才能拆除的建筑物或是结构,社会成本较高是会造成非常严重的资源浪费等问题 的情况,该建筑物可以由政府来接受并再次投入使用,其使用能给周边群众带来方便而无不良影响。其外我觉得该拆拆不掉的情形应当进行严格的限制、公开公示、 征求广大群众的理解,而不应该作为一种妥协和容忍。
从实际工作出发,城市规划法实施那么多年,城乡规划法也已经实施了第5个年头,喊先规划后建设的口号也那么多年了,对真正的历史遗留问题,该补办的都已经补办处理掉了,最近几年还喊着要求补办的都是恶意的,都是2008年往后形成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还要开补办的门么?
我们真的建议要禁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补办,对各种违法建筑零容忍,一定要严厉处罚违法建设行为人。
下面发两个地区关于补办的规定,大家或许能看出点啥来。
某开发区已建项目补办规划手续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开发区项目规划整体方案,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着眼发展,促进稳定”的态度妥善处理、解决已建项目补办规划手续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和各类矛盾,使项目规划手续的审批更加规范,现对开发区已建项目补办规划手续提出以下操作办法:
一、划定严格控制区:
二、控制区内应严格按照 年市政府批准的某镇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不再新批工业项目。对于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如尚未建设的地块,可以依据规划按程序调整用地性质后开发,也可以按程序退出土地或在区内另行择址建设。对于已建工业项目,一律不予补办规划手续,由企业根据规划按程序调整用地性质或待时机成熟时由政府收回土地另行开发建设。
三、控制区外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城市规划审批。具体分三种情况:
(一)已建项目符合规划要求的(包括用地性质、建筑退让、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单体体量),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可以补办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环保、消防等要求并具备相应手续的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建项目用地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但不影响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建设且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符合规范要求的,可以按照历史遗留问题补办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环保、消防等要求并具备相应手续的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建项目影响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建设或用地范围内的建筑不符合消防、环保及规范强制性条文要求的不予补办,待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按程序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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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仍属划拨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按既有用地性质和功能,可以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各一份;
(2)建设用地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4)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意见;
(5)涉及其它专业和行业管理,依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6)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7)其它需报送的相关资料;
2、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属招拍挂用地的,一律不再受理补办。根据市政府批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征用、收购,并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3、凡申请要求改变用地使用性质的,按申请改变用地性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