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地方经济,地方上总上从经济和节约,和宽容的方向来考虑,绝大部分违法建筑都上要走上补办的路子。不少地方形成了明文规定,有些地方是不断的出政府纪要,批准了一批又一批,一起又一起补办。
让大家来学习一下补办的相关规定,随便到百度上找了一个文件:
永州市中心城市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和工作程序,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是指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两证手续”),具体情形如下:
1、有土地权属证书,但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经依法处理后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2、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权属证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违反规划审批要求超面积或超规模建设,经依法处理后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三条 在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补办规划两证手续的条件是:
1、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经规划核实,没有占用公共绿地、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
3、经规划定性,并经整改处理已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第四条 凡需补办规划两证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市规划建设局城市规划项目初审小组会议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依规按程序补办。若初审小组会议审查须提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应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依法依规按程序补办。
第五条 对于补办规划两证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报会议审查前,须作好以下具体工作:
1、市规划建设局经办人员详细踏看现场,提出勘测建设现状要求;
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市勘测设计院对工程项目建设现状情况进行测绘;
3、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市城乡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进行规划衔接上图;
4、经办人员审查实测图和规划衔接图,提出初步意见;
5、经办人员根据建设项目实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必备的有关资料。
第二章 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六条 对于改建、扩建、续建、翻建的项目,需依照本办法补办规划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若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土地权属证书是在1997年1月1日之后发放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批准权属证书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先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之后,再重新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二、土地权属证书是在1997年1月1日之前发放(此后未被换发)的,可以不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三、土地权属证书已在1997年1月1日之前发放,但在此后又被换发的,若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则须提供下列资料:
1、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来源合法有效性的审定意见;
2、换发前的原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附与原件核实一致的证明)。
第七条 对于尚未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新建时,通过土地清查,同意在原址按规划要求建设的,若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清查规划国土联席会议纪要,或土地清查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2、国土部门关于土地来源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76.7km2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农转非”)的,市国土资源局在为其成员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手续后,需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居委会的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2、由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公安部门核实的户籍身份转换证明;
3、国土部门的核实意见;
4、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转非”的文件;
5、与原件核实一致的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第九条 依据法院判决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法院生效判决书;
2、法院致市规划建设局的函文;
3、原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若属已建工程,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翻建的,按第六条之规定补办;
若属空地,需进行新建的,按第七条之规定补办;
若属农转非的集体土地,按第八条之规定补办。
第十条 对于转让的土地,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转让规划登记备案手续的,持下列资料申请补办规划登记备案手续: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土地转让合同(含规划条件);
3、土地转让后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转让时,若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则须提供以下资料方可予以补办:
1、土地转让前国土部门的关于土地来源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2、土地转让合同(含规划条件);
3、土地转让之后的土地权属证书。
转让已建工程进行改建、续建、扩建、翻建的,按第六条之规定予以补办;
转让空地进行新建的,按第七条之规定予以补办;
转让的是农转非的集体土地,按第八条之规定予以补办。
第十一条 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的,分别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分以下情形和要求办理:
1、若在土地出让之前,市规划建设局提出了规划条件的,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受让方持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已纳入规划条件的土地出让合同向市规划建设局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再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换发土地权属证书。
2、在土地出让之前,没有市规划建设局提出的规划条件就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受让方须向市规划建设局申请补办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经审批批准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后,受让方持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成交确认书向市规划建设局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再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换发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或个人换发新版土地权属证书时,应就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先由市规划建设局商市国土资源局形成一致的同意意见后,方可申请换发。
第三章 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经规划定性,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在限期内改正并处罚款的,对以下情形,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1、超越建筑控制线,未超过用地红线;
2、增高加层,超越建筑限高的。
第十四条 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除按正常程序报批所需资料外,还须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现状地形测量资料和建设现状实拍彩色照片。
2、规划执法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票据。
3、建设单位的检讨和承诺意见书。
4、有质量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监定合格报告。
5、经图审的有证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或变更设计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对在建工程,若未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之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若已停止建设,且按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的,可以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若未停止建设,或未进行整改,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理,且不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对已建工程,按《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直接予以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经依法处理后,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经核实,若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规划复核合格和依法处理后方可予以补办;若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按《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经规划定性可以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之前,对规划定性意见予以公示;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之后,对规划审批意见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因遗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需补办的,在登报声明之日起15日后,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建设局提出补办申请:1、本单位或本人登报声明原被遗失的证件作废的登报声明原件;2、市城建档案馆的档案查实证明文件;3、原办证的必备资料的说明文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因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而需补办的,在登报声明之日起15日后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建设局提出补办申请:1、本单位或本人登报声明原被遗失的证件作废的登报声明原件;2、市房产部门出具尚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证明文件;3、市城建档案馆的档案查实证明文件;4、原办证的必备资料的说明文件。
第二十条 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而未办理正本,要求补办正本的,必须提交有效的附件证明(含交费票据),以及国土、房产部门是否发放国土权属证件、房屋产权证的证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