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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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2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管辖海域内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等确定。

第四条  各级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海洋工程所在地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依法对海洋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国务院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跨设区市管辖海域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第六条  设区市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按照规定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二)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


第七条 下级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第八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落实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是哪些?

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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