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附属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2020年

admin3年前法律法规规范2219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附属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建〔2020〕377号

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

为改善居住条件和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附属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2020年8月2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附属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改善居住条件和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导向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工作导向,坚持业主自愿和社区协商共治的原则,围绕居住环境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产经营项目规划资源高效利用,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居民和企业的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老旧住宅小区、城市公共空间和生产经营性项目为完善功能、提升品质而增设的各类附属设施。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高效便捷。增设附属设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破坏城市空间环境品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支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增设以下附属设施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改善居住条件的设施

在符合高度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坚持业主自愿、社区协商的原则下,老旧住宅小区为改善居民生活和居住条件,在小区内独立或依附建筑增设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停车设施和设备、垃圾房、门卫、岗亭、围墙、绿化内小品,以及其他有利于提升居住条件和改善环境的市容环卫、社区综合服务、居民上下楼等设施设备。

(二)优化公共服务的设施

在符合高度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为完善城市生活服务、推动城市活力而增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快递柜、专用消防钢楼梯、指路标志、电话亭、邮箱、充电桩、可移动式服务设施、垃圾箱、饮水器、桌椅、游乐器械、艺术景观设施,以及其他有利于优化、提升城市活力和品质的公共服务设施、户外环境设施、城市家具等设施设备。

(三)推动生产经营的设施

在符合高度控制、满足安全和环境管理前提下,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增设隔油池、隔水池、烟囱、独立设置的装置艺术品、生产、储藏设施设备和装置,或者临时设置可以移动的设备装置、装置艺术品等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五、服务推进

(一)对业主加装电梯,增设停车设施设备、垃圾房等小区附属设施,坚持业主主体、推动业主协商、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住宅小区内增设附属设施的,由街镇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管理文件对建筑设计方案公示有明确要求的,业主意愿进行公告的同时,规划资源部门同步开展方案公示。街镇、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意愿和方案公示情况的收集、汇总、统计工作。对方案公示有异议的,街镇、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方案公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可直接办理后续建设相关手续。

(二)对街镇和社区推行“美丽家园”建设,改建或增设岗亭、围墙、宣传栏、绿化小品等社区配套设施,街镇应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梳理本地区的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了解公众意见和需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支持街镇开展方案推进和宣传工作,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三)对企业增设各类设备装置、装置艺术品等附属设施的,市、区产业招商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等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企业帮办服务,对接企业实际需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主动协调各类矛盾,帮助企业做好建设相关工作。

六、加强管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主体功能性建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生态环境、市容环卫、建设管理、交通管理、安全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增设和使用附属设施有明确管理规定的,应按照其要求执行。相关权利主体应加强附属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使用管理。

(三)本意见仅针对目前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情形设定。市、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根据实际需求,按照便民利民、推进生产生活原则,继续深化改革。

(四)相关文件关于附属设施建设手续办理流程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宿迁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房屋建筑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90号)

2023年6月1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在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者: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10-03-12 实效性:有效 国办发﹝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风规〔2014〕831号 各区县规土局:   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房屋立面...

《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2024年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