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涉案移动售货车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admin3个月前法律法规规范210

裁判要点

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移动售货车的体积、占地面积以及功能等,认定为“建筑”,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所主张的该移动售货车不属于“建筑”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难以支持。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8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欣荣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400号1幢、8幢、9幢。

法定代表人:朱正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上海市漕溪北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方世忠,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欣荣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荣公司)因诉被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汇区政府)建筑行政强制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行终4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欣荣公司以一、二审遗漏了对强制拆除“临时移动帐篷”行政行为的审查与认定,“移动售货车”不属建筑,更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一、二审将“移动售货车”认定为建筑并进而认定为违法建筑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欣荣公司在其搭建的设施被强拆后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撤销徐汇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徐汇区政府在催告履行期限内即作出被诉《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侵害申请人自行拆除以降低损失之权利,且在送达等程序上也未遵守法定程序,属违法行为。据此,一审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决定书》程序违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欣荣公司申请再审,主要是认为移动售货车不属于“建筑”,故亦不属“违法建筑”。

经查,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移动售货车的体积、占地面积以及功能等,认定为“建筑”,并无明显不当,申请人所主张的该移动售货车不属于“建筑”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难以支持。一、二审判决均无明显不当。

综上,欣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上海欣荣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相关文章

《东阳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东阳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为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房屋使用,合理控制和引导我市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 苏政发[2015]1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

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时效及适用法律

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时效及适用法律在行政诉讼中,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2月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商品住宅楼,该违法建设一直存在至今,2008年11月25日,当地的规划局根据新出台的《城乡规...

最新《土地登记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0 号   《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七年十...

江西省《关于开展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2026年

关于开展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提高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助力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