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版

admin3个月前法律法规规范186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建设部令第136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5年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 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制定及修改第三章  规划实施第四章  空间治理第五章&n...

《绍兴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第一批)》2023年

绍兴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 为深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

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与应用 第二章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21年7月2日中华...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2023年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提高城市规划、建...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2022年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