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管理办法》2025年

admin6个月前法律法规规范463

资阳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

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资阳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阳中心城区核心区内尚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调整,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核心区以外的城市、镇(乡)的规划管理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有调整需要的,调整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规范、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划条件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事项,并具备以下客观条件。

(一)因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标准规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二)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确需调整的;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响应市场需求变化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

(四)为促进城市发展,改善住宅建筑项目品质、完善公共建筑服务功能、提高工业项目生产效率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的;

(五)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二章  调整管理清单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禁止类事项与限制类事项。属于禁止类事项的不得调整,属于限制类事项的应按程序申请,审查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五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申请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内容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事项且不涉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的变化,满足以下情况且符合施工图设计相关要求的,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以住建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一)建筑单体内部分割变化、分隔墙位置移动等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调整的;

(二)地下室停车位的位置和尺寸微调的;

(三)增设或调整不计建筑面积的风井、雨篷、烟道的;

(四)在不影响建筑主要风貌、主要色彩、主要材质等整体立面效果、不涉及改变功能的前提下建筑门窗移位等;

(五)增加或调整市政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防护设施、信号灯、监控系统等;

(六)施工图设计中因消防、结构原因的其它调整。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及内容,并提交相应申请资料。

第七条 调整内容需人防、公安交警、住建、民政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同意。

第八条 资阳市国土空间规划专题委员会审议项目的布局、风貌、天际轮廓线发生变化的,需按程序提交国土空间规划专题委员会审议;其他调整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经初步审定的调整方案,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同一宗地,分期建设的项目,前期已经发生预售或销售行为,对下列建设内容申请调整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项目中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建筑物单体平、立面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取得该建筑物中所有权利人的同意;

(二)对已经预售或销售项目中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已发生预售或销售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取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对项目中预售或销售以外的建(构)筑物单体平、立面等调整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采取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同意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调整的事项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类事项的;

(二)申请调整的事项属于负面清单中限制类事项,但不符合规划相关管理要求的;

(三)调整内容未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的;

(四)不满足第十条相关要求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同时应做好相关告知工作,并按照调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宣传和销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资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管理

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事项

(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超过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约定的;

(二)按规划条件约定及相关规范要求需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改为其他性质的;

(三)减少出让合同、规划条件约定及相关规范要求需设置的公益性设施的;

(四)建筑间距、退界、日照等相邻关系的改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控制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出让合同约定不予调整的。


二、限制类事项

在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规范、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划条件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形的调整按程序进行审查。

(一)建筑物使用性质

1. 在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建筑功能比例的;

2. 增加社区公益性设施功能的。

(二)建筑容量控制

1. 增加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的;

2. 增加地下室建筑面积的;

3. 基础教育设施、社区公益性设施或其他非经营性设施等因自身功能完善而增加建筑面积的。

(三)总平面布局

1. 总平面图建筑轮廓、尺寸标注等发生调整的;

2. 建筑间距、退界等调整,但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3. 增加公共服务、门卫等附属设施的;

4. 室外地坪标高调整的;

5. 地块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地下室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地下室外轮廓发生变化的;

6. 地面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位置和数量调整的;

7. 项目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等调整的。

(四)建筑高度

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后,建筑高度发生变化但仍符合规划条件以及现行相关规范要求的;

2. 建筑层高调整的。

(五)建筑单体

1. 建筑单体平面功能发生变化的,或建筑平面调整改变计容面积的,或取消、改变架空层等内容的;

2. 住宅、学校、医院等建筑平面调整,改变居室、教室、病房等日照条件的;

3. 住宅项目调整住宅套数、户型的;

4. 调整地下室平面布局、改变地下室埋深、改变各类地下经营性用途面积的;

5. 建筑外立面材料、色彩有重大调整改变的;

6. 对建筑门窗、阳台等外部造型的局部调整,引起建筑外立面重大改变的。

(六)其他对总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单体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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