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防工程 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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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防规〔2021〕5号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第129号令)要求,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省人防办对《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苏防〔2017〕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省人防办。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管理,促进人防工程平时有效使用,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备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申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人防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可以按照其规划用途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实行备案制度,平时使用人应当办理备案并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做好全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工作,统一印制《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备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发放、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合法使用人防工程的有效证明,用于载明人防工程名称、平时使用人、日常维护管理人、工程面积、使用期限和用途等内容,不得作为物权登记凭证。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用于在人防工程的显著位置公示,副本用于审验。

鼓励推广运用电子证照,依法申领的电子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与纸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人防工程可以由投资者或者依法依规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的主体作为平时使用人。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申请平时使用住宅小区依法配建人防工程。

第七条 办理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备案,平时使用人应当对人防工程的专用设备、设施等进行清点,存在缺失、损坏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第八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办理备案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备案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平时使用人申请备案资格材料(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其他人防工程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以及投资建设相关资料、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平时使用协议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的材料);

(二)《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承诺书》;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以下统称第三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未委托第三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平时使用人需提供具备相应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人防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载明维护范围、标准、频次,并明确由受委托人实施人防工程维护资金单独列账、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

平时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应当符合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规定。

受委托人应当根据委托协议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建立维护管理台账,参加相关业务培训,配合人防主管部门监管。

第十条 平时使用人在办理开发利用备案和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时,伪造、变造、虚假资料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备案并收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未能收回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配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的,平时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备案,人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平时使用主体有争议的人防工程,依法认定平时使用人前,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发挥人防工程建设效益的精神,为前期人防工程使用人办理临时使用备案。

临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备案并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临时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日常维护管理人、平时使用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变更,重新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防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况进行审验:

(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主体资格是否存续;

(二)委托第三方负责维护管理的,委托关系是否存续;

(三)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租金单独列账以及资金使用的公示情况。

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审验纳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在日常检查、巡查中合并检查审验内容。

审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平时使用人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的信用管理,将平时使用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4月5日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江苏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苏防〔2017〕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正本样式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副本样式

   3.《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填写说明

   4.《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备案表》

   5.《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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