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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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工业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规范市区工业项目开竣工、复核验收、分割、抵押等的监管服务工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金华市区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竣工违约责任处理

1.合理约定开竣工时间。新出让工业项目的开工时间应在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新出让工业项目的竣工时间根据项目建筑强度分级确定:建筑面积低于10万平方米的,竣工时间在开工时间之日起18个月内;建筑面积高于10万平方米的,竣工时间在开工时间之日起24个月内;针对10亿元以上招引项目或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竣工时间在开工时间之日起36个月内。已出让且约定竣工时间不合理的项目参照以上规定重新确认执行。

2.进一步明确开竣工时点认定的标准。项目开工时点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为准;项目竣工时点以各分局核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为准。

3.分类处理开竣工违约责任。根据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不同原因予以分类处理。对于因土地交付、规划调整、群众信访、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造成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提交佐证材料办理免除违约责任手续,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对于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未按期开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所在地的各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各区政府(管委会)召集资规、经信、招商、乡镇(街道)、平台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并出具联审意见,对联审会同意免除违约责任的,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合理约定开、竣工时间;对联审会不同意免除违约责任的或土地使用权人未在期限内与属地政府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和补充协议的,严格追究开竣工违约责任,征缴开竣工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条件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二、明确工业用地竣工验收程序

根据便民利企“一件事”集成改革的要求,各区要严格落实“多测合一”“多验合一”相关工作,变多头踏勘为集中踏勘,变串联分验为并联统验。其中对涉及规划分期许可的,最后一期规划核实与用地复核实行多验合一;对“多验合一”验收填写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和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两项经济类指标时,各区可采取企业承诺制,在企业说明已经投入情况和对后续还将投入作出承诺后,按照承诺数填报,办理验收手续。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等开展规划和用地核实,重点核实土地用途、用地范围、开竣工时间、出让金收缴、自持比例、可分割单元、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的占比等合同履约情况。符合验收标准的,发放《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并作为不动产登记凭证。

三、规范工业用地分割

1.严控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工业用地(非小微企业园)原则上不得办理分割转让(包括宗地分割)。确需分割转让的(包括宗地分割),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和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制定合理的分割方案,由分局联动市局会商。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联审通过后,由分局报市局党委会研究。对同意分割的项目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再补签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合同后,予以办理分割登记。对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项目的工业用地,另行参照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相关政策执行。

2.规范工业用地分割抵押。工业用地(非小微企业园)原则上应按宗地办理抵押。如企业因生产经营融资需要,需分割抵押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允许其办理分割抵押。但分割后单个地块不得小于10亩,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和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建立不动产登记重要事项告知制度,在受理抵押时,以《不动产登记重要事项告知单》的形式,告知企业和银行“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融资抵押,不得自行转让,如需处置分割后的任何宗地,应与其他分割宗地一并实行整宗地处置”,并留存企业和银行签字盖章的告知单回执,同时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中备注以上内容。

四、规范小微企业园管理

1.规范小微企业园分割转让。新出让的小微企业园项目,需整体竣工后,达到《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合同》有关要求后,办理分割转让。对分期建设的小微企业园项目,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时应明确自持部分位置。建造过程中应首先完成自持部分建设,在自持部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不得办理分割转让。

2.规范小微企业园自持部分抵押。对小微企业园自持部分需办理抵押的,应征得属地政府同意,允许其自持部分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自持部分抵押时参照工业用地分割抵押政策,落实不动产登记重要事项告知制度,告知企业和银行“若遇司法处置,自持部分应整体处置不得分割,买受人应同步承接原权利人对于园区的有关权利义务”,并留存企业和银行签字盖章的告知单回执,同时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中备注以上内容。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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