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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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维护和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街建筑外立面是指位于城市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外立面。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维护和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规划,对临街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临街建筑外立面景观照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规划、住建等部门编制临街建筑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参与规划部门审核临街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

行政审批、住建、经信、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是临街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临街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临街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安全。

第六条  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应当符合城市建筑外立面风貌规划。

单栋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外立面的改造,其样式、色彩应当与周边建筑物保持协调。

旧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外立面实施成片区改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后分步骤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临街建筑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并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设置。

在临街建筑外立面设置灯箱、标牌、标识、橱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

临街建筑外立面的透明玻璃幕墙及外门窗内外、立柱、台阶踏步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悬挂、书写、张贴影响城市容貌要求的各种文字、图案、标语或者标贴。

第八条  店招店牌应当设置在建筑物一楼门檐以上、二楼窗檐以下。店招店牌高度不得大于1.8米,突出深度不得大于0.5米,且应当与临街建筑立面平行。禁止设置一店多牌。设置店招店牌时,应当实行围挡施工,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米。

二楼以上需要设置指引标识的,应当在临街建筑出入口墙面集中设置或者独立设置。

第九条  依附于临街建筑外立面设置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管线,应当排列整齐、归整有序。配电箱、电信接线箱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无损、整洁美观。

第十条  临街建筑外立面的阳台、窗户在设置防盗网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和消防逃生要求,同一栋楼应当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式样,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外立面空调外机应当按规划设计要求统一设置,应当做到牢固安全、整齐规范,并实行美化遮挡。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突出深度不得大于0.5米,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通道。

新建和改造临街建筑时,应当预留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和空调机冷凝水排放管道,空调机冷凝水不得向建筑物的外墙面排放或者凌空排放。

第十二条  建筑物遮阳篷应当做到单栋统一、整洁美观,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突出深度不得大于1.2米,且不得妨碍疏散救援通道。遮阳篷应当选择与墙体本色相协调的专业阻燃材料。

第十三条  单幢临街建筑一楼卷闸门应当保持色彩统一、整洁完好,卷闸门锈蚀、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卷闸门改装成玻璃门。

第十四条  纳入临街建筑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新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临街建筑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审批的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店招店牌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卷闸门锈蚀、破损未及时修复的,由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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