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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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法条变迁说明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因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有必要对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明确规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且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不同,所以本条未规定具体的标准,而是原则规定建造建筑物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条基本沿用了《物权法》第89条规定,在“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前增加“不得”二字,更为严谨。

 

最新裁判规则

1.相邻一方的楼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另一方的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了遮挡,但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时,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郑国秀、广元市万信实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为不动产相邻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建造楼房的行为,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另一方的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了遮挡,但在另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遮挡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对遮挡行为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案号:(2021)川08民终23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4月28日

 

2.拆除翻建房屋影响采光部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可采取给付补偿费用的方式解决纠纷——冯殿同与李传珍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法院现场勘验、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综合认定,翻建房屋确实对相邻方的采光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拆除翻建房屋影响采光部分,必会对房屋整体的安全、居住带来重大不利影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可采取给付补偿费用的方式解决纠纷。

案号:(2021)鲁01民终84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4月22日

 

3.安装太阳能光伏板设备导致相邻的院落日照采光受到影响的,应拆除并赔偿损失——宋广书、贾东梅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案例要旨:农村的院落是居住人的重要生活场所,居住人往往利用院落种植、凉晒、存放,目前院落在冬天基本无日照,将会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因安装太阳能光伏板设备,已对相邻的院落的日照采光产生了较大影响,而安装太阳能光伏板设备并非生产生活所必须,而是用于经营营利,但其营利却是建立在牺牲邻居生活利益的基础上,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应拆除其安装的太阳能光伏板设备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号:(2020)鲁08民终579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4月21日

 

4.擅自在居民楼的消防连廊上建造构筑物的行为,给相邻方室内的通风、采光造成了影响,应恢复原状——王斌与李文晖、赵树正相邻通风纠纷案

案例要旨:相邻各方,应当和睦相处,遇有矛盾,双方应当充分沟通,相互体谅,并负适度的容忍义务,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但擅自在居民楼的消防连廊上建造构筑物的行为,不仅违背邻里间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公序良俗,给相邻方室内的通风、采光造成了影响,甚至已被确定为新增违法建设,法院应判决恢复原状。

案号:(2021)苏03民终33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2月20日

 

5.相邻一方建房在先,未保留通风、采光相应的空间,应对另一方妨碍其通风、采光的窗户拆除及重建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王社社与眉县横渠兽医站,眉县农业局,张明成相邻通风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作为相邻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构筑房屋时均应当给予相邻人通风、采光、通行等便利。一方面,相邻一方建房在先,紧邻其宅基线建房,未保留通风、采光相应的空间;另一方面,另一方建房在后,明知其建筑会导致相邻方通风采光受阻而执意为之。两个因素相互结合,造成了通风、采光受到影响的后果。据此,作为后建房屋的一方,应当将其房屋窗户部分予以拆除,并保留适当距离用于通风、采光。同时,相邻方自身建筑房屋过程中未考虑保留通风、采光空间,对于拆除阻挡部分以及拆除后重建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承担相应比例。

案号:(2020)陕03民终360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8日

 

权威司法观点

妨碍通风、采光和日照的判断标准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有关日照、通风、采光的妨碍行为的判断,系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反之,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即使对邻近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负有容忍义务。而国家以行政规范这种公法性质的文件调整毗邻建筑物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体现了现代社会公法相邻关系与私法相邻关系交错的特征。

我国的一些相关建筑规范中,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日照、采光等作了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城市居住区建筑物的间距、采光、日照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如该标准4.0.9条在对住宅建筑间距作出一般规定的同时,还对特定情况作出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小时;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该标准是判断日照妨碍是否超出容忍限度的重要依据。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本地区的相关规范,在不与国家规范相冲突的情况下,相关地方性规范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日照妨碍的参考。

 

(摘自:页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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