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有合法用地范围内合法建设房屋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admin7年前法律法规规范7434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在自有合法用地范围内合法建设房屋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函

xxx:

就你户在自有合法用地内合法建设房屋为办理房产登记而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户所提供的材料及核查你户在我局的报建档案材料,你户持有原邕宁县人民政府2000年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邕国用[2000]字第0104118009号);在2005年撤县建区后,你户于2009年在我局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0109200900101),在原址建设三层住宅房屋;我局于2013年7月填发了《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竣工备案表》。你户来函来人称持上述有关资料办理房产登记时,房产登记部门根据“在原邕宁县报建的房屋还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契税完税证明”的规定,要求你户到我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我局认为:你户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并经我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建设的房屋,属于在南宁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建的房屋,不属于“在原邕宁县报建的房屋”。根据1990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对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根据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也是限于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你户在自有合法用地内建设,不需要申请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不属于需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因此,在自有合法用地范围内合法建设房屋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此函。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2013年10月  日

抄送: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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