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交流5月20日下午
回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补充:
该条规定旨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此处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各种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所属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此处的“责成”程序实践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有的就个案作出责成决定,有的表现为内部行政程序,有的同时产生外化效果,有的直接以政府名义催告当事人或者作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执行决定,等等。
问题2:一小区将小区内多栋楼的顶楼原设计方案为跃层改成独立两户(原来是六跃七为一户室内跃层楼梯,现为六层为一户,七层为一户)。已销售,未验收,办不了房证,因信访压力,现上层口头让规划监察介入处罚后,规划验收,房产办证
请问:
1、勘验笔录的建筑面积是以规划测绘为准,还是以房产测绘为准?
2、做勘验笔录时是一户一做笔录还是一栋楼多户汇总按楼层做?
3、可不可以委托测绘部门出具一个测绘报告作为勘验笔录的附件,勘验笔录中只写总面积?
回复:1、勘验笔录的建筑面积以规划测绘为准。
问题3:国家风景名胜区,里面要修建电瓶车道路,县规划局可以给发一书两证吗?
回复:1、跟发改部门对等。例如国家发改批准的的高铁项目,建设部发一书两证。
2、如果你们有审批权限的,可以发。否则,就算了吧。
3、回复1错误,建设部也不能发两证啊。省住建厅 选址 点击进入
问题4:一个老小区由于周边的建设,导致3栋楼开裂,无法居住。政府征求开发商和业主的意见后决定让开发商原址重建,原来几层建几层。这个规划手续怎么走?业主手里有房产证和土地证。(政府的意思是原址翻建,各部门出意见,业主房本土地本还是原来的本。就是让开发商原模样建上。)
回复:1、危房改造的方式来批吧。方案图纸,再附上原建筑图(备案)。
2、要有危房鉴定证明。
3、建议征求国土部门意见,是否需先收储再出让,在开发商取得土地证之后办理规划手续,再由开发商出售或回迁住户。(征求过,开发商不同意,损失比较大。开发商同意原址重建,但需要政府完善手续。)
4、开发商不同意请开发商提出一个合法依规解决的办法,房子是你挣裂的不是政府挣裂的。要么陪找地方住户钱要么盖房子还给人家,土地手续请开发商咨询土地部门意见,规划部门不能越权说话。土地收储出让开发商建设回迁。咨询土地部门意见。土地部门拒绝出意见,拟文专报市政府,说明部门职责权限,请市政府协调土地部门出意见。
问题4:国土局发土地证的时候要考虑别人的通行吗,例如原来相邻人从一条路上通行,结果这个通道被国土局卖掉了,相邻人没路走了,天天上访。请问国土局这样做对吗?土地卖给个人,没有走规划程序,而且时间比较久了。
回复:1、《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问题5:大家讨论个问题:一、划拨土地办理规划手续,在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证之间,土地局方面办理那些东西?二、划拨决定书是土确定使用权人的文件,是否等价于出让合同?三、土地局办理划拨决定书的法定依据有哪些?
回复:1、划拨决定书的内容和出让合同接近,但是按城乡规划法。划拨用地,应该是先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办划拨决定书。
2、划拨地在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证之间土地部门会出个土地预审意见。
问题6:集体土地有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吗?(我看广州集体土地划留都出选址意见书,也是看不懂.)
回复:1、城乡规划法没有明确吧,办理划拨决定书到底属不属于批准用地!
看各地规划条例,如有疑问请咨询各地省住建厅。
问题7:没有控规,依据政府文件出设计条件合理吗?
回复:1、不编就不批。
2、条件可以按规委审议通过的方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