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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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管理工作。

3、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交通、城管、国资、教育、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的管理工作。

(二)投资建设主体。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主要由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分为6种方式:

1、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整理后开发建设的地块,由土地统征单位、土地整理单位负责统征或整理范围内相应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建设费用直接计入土地成本,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2、含有应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招拍挂土地地块,在进行建设费用测算后,相应降低土地招拍挂的起始价,确定招拍挂条件,由土地竞得者按条件建设(委托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3、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建设。

4、对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供地,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

5、 对已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规划部门经批准需调整新增属于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由政府按土地成本价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属于 新增配套的社区用房项目,由土地使用方负责建设完成,政府按上年全市平均房价回购。在规划确定配套点位方案后到市建委(市公建办)签订回购合同。

6、对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内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本辖区政府(管委会)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投资并实施建设。

公共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必须按照要求完成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不得久拖不建、擅自降低标准、擅自改变项目功能。

(三)移交接收主体。政 府投资或政府委托代建的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成后,按项目配套功能和管理职责,由市建委(市公建办)牵头,承担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的单位,向设施所 在地的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移交。产权办在区上,由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安排使用,市级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实行监督管理,并制定公建配套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建配套设施的性质、功能不变。

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相关项目的接收主体为:

1、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社区级体育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4、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5、街道办事处用房的接收主体为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6、社区用房、社会服务中心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7、派出所用房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部门。

8、五城区范围内市本级财政及国有公司投资新建菜市场的接收主体为市现代商贸发展投资公司。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的菜市场不移交。

9、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的接收主体为市交投集团。

10、公共绿地的接收主体按绿地的性质和位置分别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林业园林局。

11、公厕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

其他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接收主体根据性质和使用特点由市公建办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

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程序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明确职责,分别把关,统筹协调”的原则,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设定以下程序:

(一)规划程序。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设施配套的项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前,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设施配套的规划条件提出书面意见。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应当单列该地块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相关指标要求,并要求建设单位在总平图上标注建设项目位置。

4、在进行规划验收时,对单独占地、叠建、联建等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应在规划验收合格证的相关栏目内对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内容予以明确。

(二)用地程序。

1、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旧城成片改造的土地,采取“先完成公建配套,再实施上市出让”的办法,由土地整理单位或土地成片改造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完成相应配套项目,再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

2、 对新征土地和现有存量地块,凡是由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或国有投资公司实施统征或进行旧城改造的,由统征单位或旧城改造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完成公共 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凡是含有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招拍挂地块,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应根据规划条件明示该地块中包含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要求,由 土地竞得方承担配套建设任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3、对已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部门经批准需调整新增建设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地块,由政府按土地成本价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由市公建办牵头研究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事宜,市国土局办理相关收回事宜。

4、 对调整用地性质从存量土地中划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用地,规划明确有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由该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进行建设。对暂时没有明确公共 设施用途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五城区、成都高新区进行管理,待确定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后,由公共设施配套项目使用管理主体单位作为业主,按照城市规划实 施建设。对调整后原用地单位自愿代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并无偿移交的,其划出部分的土地经市建委(市公建办)同意,可以与原用地单位持有的土地整合使用,按 正常程序报建。建成移交后,再办理建设用地及产权分割手续。

(三)建设监管程序。

1、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应在设计图中注明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筑标准等。配套项目的建设标准由市建委提供。配套项目有行业性建设要求的,其建设标准由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2、 在通过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方案设计和初设审查后,市建委(市公建办)与建设单位签定《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内容、规模、 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不需要进行初设审查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后,市建委(市公建办)与建设单位签定《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 设合同》。建设单位持《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报建,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任务。

3、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市建委(市公建办)批准,建设单位可对公共设施配套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具体建设内容及期限应当在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项目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市公建办)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4、市建委(市公建办)对建设单位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委托质监、安监部门代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5、 建设单位按照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当向市建委(市公建办)报告。市建委(市公建办)对已经完全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义 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 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整改达到建设合同约定要求后,市建委(市公建办)予以核发《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建设单位持《公共设施配套项目 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四)移交管理程序。政府投资建设、建设单位代建或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明确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移交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在获得《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应在3个 月内完成项目移交手续,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项目。移交后建设单位与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签署《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移交协议》,并送市建委(市公建办)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保修期限内承担项目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2、 建设单位向国土部门提供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批准书)、规划验收合格证、红线拨地交接单、竣工验收合格证、房产面积测量报告、建 设合同确认证明、移交协议等资料。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权属分离,将相关接收单位作为建设用地业主进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接收单位持相关资料办理公共 设施配套项目房屋权属登记。

3、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其规划设计用途。

四、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五城区、成都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参照执行。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尽快研究落实措施,完善办事程序,推动我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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