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在城市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设施的建议》的答复(转)
一、关于教育规划问题
为积极转化学习考察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审核、建设以及移交管理工作,整合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资源,提高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建设管理水平,我市在学习借鉴北京市朝阳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经验及做法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贵阳市 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综合管理文 件,明确了贵阳市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审核、建设、移交管理的工作流程和具体实施方案,成立贵阳市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综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 设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审核办公室和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办公室,各司其责,审核规划新建、改建居住区(含住宅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 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时序、适用的建筑标准、移交方式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和接收等工 作。
同时,我市也高度重视《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中的“执行难”问题,2013年,我市就要求各区(市、县)对本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居民区配套建设中 小学情况进行自查,并在区(市、县)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对全市新建、改建居民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情况进行了抽查,确保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及新建、改 建居民区教育配套建设到位。
二、关于城市建设中教育配套设施相关政策的落实问题
为确保城市住宅小区开发中教育配套设施建设,2014年3月,我市印发了《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筑府发〔2014〕8号), 明确规定各区(市、县)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分别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求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筑府发〔2014〕8号)实施后,新建改建居住区在规划过程中将征求教育部门意见;进行规划时必须根 据小区建设规模配套教育设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与住房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居住区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照建 设计划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该开发企业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对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教育设施 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各级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支持;侵占中小学、幼儿园预留地的、擅自变更已经批准中小学、幼 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各行政部门的职责,依法加大了对新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管 理和监督力度,也使新建小区的教育配套建设切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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