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交流5月8日下午
回复1:用地红线图是由国土部门确定,在用地红线图的基础上,按规范确定建筑红线
回复2:国土部门确定的是勘界图
问题二:我们这边有一个项目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里时候,附件内容里有会所,但是,在规划核实阶段,因建设单位提出将会所更名为综合楼,建筑性质及建筑功能不改变,我们因此根据给予了改变。后来,项目业主上访,提出不能将会所改变为综合楼。我们答复业主的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内建筑开发总量,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允许建设高度、绿地率、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配置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等。“,第三十三条规定:“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允许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
建筑名称更名并未涉及以上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变更,不属于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范畴。
依据《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未有“会所”定义。
上观园项目“会所”变更为“综合楼”,原“会所“功能为”接待大厅/餐厅、宾馆、办公室“,申请变更为”综合楼“后的功能仍为”接待大厅/餐厅、宾馆、办公室“,其功能并未发生改变。
四、为何批准会所更名申请。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2.0.7,“综合楼”的定义为: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原会所的功能为”接待大厅/餐厅、宾馆、办公室“,由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且为公共建筑,在相关技术规范中并未有“会所”定义,建筑名称更名也未涉及建筑物性质、建筑设计、使用功能、规划指标改变,将“会所”更名为“综合楼”更符合规范要求。
因为我们海南省目前没有统一的对会所权属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一般都是看地方自己有没有出台条例对这个进行规定。现在就不知道这个事情在程序上做得有没有瑕疵?
回复1:我觉得有瑕疵,建设单位要改,项目业主不同意改,你们却改了。要改以项目业主为主吧,并且要书面申请以后再改
问题三:液化气站与居住区之间的间距是否只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回复:液化气就是那一个规范,具体涉及到铁路、高速等地区,他们有各种的规定,以他们规定为准其他的规范没?
问题四:注册城市规划师对规划部门工作有什么政策吗?
问题五:如果事后发现施工图与规划证上的层数不符,如何处理
回复1:如果是经过审查的施工图,住建局和审图公司也有责任
回复2:施工图是工规证的附图呢,还是施工证的附图?如果是工规证的附图,那就是图证不符,规划局的责任
回复3:审图所的责任。规划局只出具建筑红线图。设计单位按照出具的建筑红线图做施工图。做好了再拿到审图所审,看是不是和建筑红线图一致。。如果是一致的,就盖上认可的章,建设单位就可以来规划局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
问题六:GB 50201-2014 防洪标准,谁有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