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1、 什么是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的定义和概念?规划条件包含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 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p92内又有进一步明确:
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规,明确规划地块内面积、使用性质、建设强度、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引导和控制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第2.3.8条,规划设计条件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的具体要求。
该标准的条文说明对其内容作了进一步解释。
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主要有征地面积、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控制高度、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放数量、建设基地与市政道路的链接方向和市政管线的接口位置等。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严格制定土地出让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确定拟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住宅建筑套数、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
规划条件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规划条件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那么控规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解说》p60
控规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标准;
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
规定交通出入口的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规划引导性要求;
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确定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布局;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细则。
那么可以总结出规划条件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土地使用要求
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
建筑控制要求
道路佳通设施要求
市政设施配置要求
公共设施配置要求
绿化配置要求
城市设计要求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人防、防洪、防空、环保等要求
高压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等保护控制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2、什么是建设条件?建设条件的定义和概念?建设条件包含哪些内容?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提出限价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销售价位,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和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