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关于项目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和环节精简的实施意见》全文
丽建发〔2015〕68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24号)、《关于印发促进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优化和环节精简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42号)有关要求,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效率,制定了《项目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和环节精简的实施意见》,并经2015年第4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关于项目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和环节精简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4月24日
附件: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
关于项目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和环节精简的实施意见(试 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理效率,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24号)、《关于印发促进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优化和环节精简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42号)要求,结合本局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和环节精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程序合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合并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程序办理:
1、政府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2、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内进行扩、改建的建设项目;
3、符合城市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
(二)程序调整。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在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出让规划条件)申报材料后,可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进行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核。
(三)取消环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取消建筑方案审核环节:
1、政府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2、建筑物位置不临城市主、次干道及景观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3、不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建设项目。
(四)整合环节。对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合并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城市照明设计方案、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同步审查;由局行政审批处牵头,会同规划处及有关行政审批职能业务处室组织联合审查。
按照《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办法》规定,市建设局履行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牵头部门的管理职责,组织建设、消防、人防、防雷等图审机构进行联合图审;由局行政审批处牵头,会同建筑业处及图审中心开展牵头部门工作。
建筑工程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备案、建设档案登记备案、房屋建筑白蚁预防费征收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并联管理;由局行政审批处牵头,会同建筑业处及有关行政审批职能业务处室,同时受理、同步办理、按时办结。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市政核验、园林核验、环卫核验、档案预验收等事项实行并联管理;由局行政审批处牵头,会同项目报建处及有关行政审批职能业务处室,同时受理、同步办理、按时办结。
在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修建临时施工围墙的,临时施工围墙规划许可内容在主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明确,不另行办理临时施工围墙规划许可。
(五)调整环节。取消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引起的挖掘城市道路、占用绿地等事项的规划前置核准方式,由局城建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现场踏勘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并联审批。
(六)实施时间。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