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襄阳市市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7日起施行。
2014年2月17日
第一条 为推进襄阳市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方便人民群众子女就近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 省义务教育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新建居住小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开发单位配建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的幼儿园。
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新建居住小区(含商品房开发、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房及"两改两迁"项目等)都应按照规定配建相应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教育、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居住小区建设中小学校,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建设,建成后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管理。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襄阳市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建设,凡专项规划中规划有中小学校的地段,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否则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襄阳市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结合本区域学龄人口数量,制定本地下一年度中小学校建设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备案。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居住小区时,根据襄阳市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并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按照"谁开发、谁配建"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建。
配建幼儿园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的要求。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均应配建幼儿园。
第七条 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以出让方式供地,由城乡规划部门将相关规划指标列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时,应当将配建幼儿 园的规划条件列为招、拍、挂的条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条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给 相关部门等内容。
建成后幼儿园的土地及房屋属国有资产,归当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有,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相关权证办理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名下。
第八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规划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尚未开发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要求配建幼儿园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落实配建要求, 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幼儿园配建到位;对于开发建设项目规模较小,未达到配建标准但确需建设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的规划 理念和国家有关要求,在居住小区内配建幼儿园。
建成后的幼儿园,可由当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举办普惠性、公益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按规定 给予政策扶持;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给当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其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土地及房屋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第九条 已建成居住小区没有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近统筹安排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条 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襄阳市城区普通中小学发展布局规划》和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的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新建居住小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具体设计规范,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和襄阳市相关规定等执行。
第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设时,应依法对新建居住小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建计划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确定的配建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核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规划用途,并据此出 具规划条件、核发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定安排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和居住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优先安排在第一期建设。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迁、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校舍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建或者易地重建。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妥善安排被征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确保其正常就学、入园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新建居住小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纳入辖区教育事业统筹管理。按照"公益性、普惠性"原则要求,为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备教育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配套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底,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教育、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各城区、开发区当年执行中小学校建设计划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建设计划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许可配建幼儿园或擅自改作他用的,由规划、房管、国土、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
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擅自改作他用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外,幼儿园所在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还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责令其限期恢复,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市教育局应会同市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尽快制定和修订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相关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