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交流4月20日上午
回复:1、合理利用规则的事情 没法避免
2、面积指标复核这种事最好是业主委托第三方提供计算书,规划局相关科室复查。
3、我们面积测算委托第三方,即使是第三方也是本报告复核的规划核实数据仅供规划行政审批时参考所用,不作为其它行政部门或单位审批或核算费用的依据;
4、成都做法http://www.cdgh.gov.cn/ggzc/gfxwj/3728.htm
2、一个项目,两幢建筑,因为当时没有钱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了工规证副本;现在甲方急于办理其中一幢的预售证,他们表示只有缴纳这一幢楼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钱,来申请要求把原来的工规证拆成两个,这类怎么处理?
回复:1、如果是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般地方有规定不能拆分的,除非特殊情况,并要求在方案中明确。
2、参考杭州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分期建设和分期实施年限,并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同意分期建设的意见书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实施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3、确实不太合理,建议业主给政府打报告缓交。或者做预售单位房管部门工作
4、发许可证和规费 没关系,不应挂钩。
3、大家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时候,一般收什么资料呢?
回复:项目建议书批复文,图纸
4、对未办理规划手续已建成的项目补办手续的资料
回复:1、建议出个意见函,不要补办
2、先规划监察处理,后补办。
3、参考《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如果现在有家企业没有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已经在开工建设,但他的建设是按现在已经审批通过的方案建设的,这种情况按这条的话属于可以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那是属于轻微,不予处罚呢,还是哪一条?
回复:1、补办规划手续 可以不处罚的
2、我们补办也是为了清理现在已经造成事实的,后期也为监察的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理,我们集中补办一段时间,时间点过后所有按法律要求先处罚、提交规委会审定、再依法办法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