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改造或外立面装饰规划许可

admin10年前城市规划管理5703

房屋维修改造或外立面装饰规划许可


一、项目名称:

房屋维修改造或外立面装饰规划许可

二、项目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 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申请受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决定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办理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条件:

1、申请人应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明;

2、户籍证件为申请人本人;

3、属危险房屋的,应提供危房鉴定证明(原件1份);

4、反映建筑及周围环境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1套);

5、建筑间距难以符合要求的,应提供相邻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1份)。

七、申请材料:

1、《房屋维修或外立面装饰规划许可申请表》1份(房屋维修须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说明维修项目地点,盖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2、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3、房屋维修提供维修方案图2套,附光盘;房屋外立面装饰提供外立面装饰方案图(含效果图)2套,附光盘。

4、涉及房屋结构改动的,应提供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户籍证件复印件1份;

6、属危房的须提供危房鉴定书(原件);

7、反映建筑及周围环境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1套);

8、建筑间距难以符合要求的,应提供相邻方的书面同意协议书(1份);

9、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八、申请表格:

填写《房屋维修或改造规划许申请表》。该申请表在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政务中心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预审及现场核验预约

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规划科、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单,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标准的,进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单,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行受理。

同 时接受申请人的现场核验预约,制定《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到市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填写申请表方式进行预约。接受申请人的现场核验预 约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规划科、行政审批科在规定时间内委派现场核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现场进行核验。现场核验完成后,符合条件的,现场核验人 员在《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上签署“符合条件”,对现场核验预约作出结论;不符合条件的,现场核验人员在《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和理由,提出整 改意见。《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备案存底。

时限:5个工作日以内作结论

2、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申报材料,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时限:当场办理

3、审查

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规划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返回受理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4、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规划科

岗位职责和权限: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准相关证书,并制发办结通知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办结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时限:当场办理

5、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时限:当场办理。

6、立卷归档

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科、相关部门及业务科室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整理。

十、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一年;

十二、法律效力:

领取批复函件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建设手续的办理。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无。

十五、监管措施: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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