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方面的政策收集
2、 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3、 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一般不得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4、地块划分
在图则单元中进一步划分规划地块。地块划分的考虑因素:
(1)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协调性;(2)土地权属的完整性;(3)便于土地出让。
5、 居住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8000平方米;其它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参照居住用地的要求并结合相关技术规范确定。除下列情形外,单个建设项目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一)因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建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二)因街区内邻近用地实施特殊功能控制(如市政公用、公益设施等),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
(三)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在保证原址、原高度、原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进行拆除重建的;
(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6、 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地块之间可以统一规划建设。
7、 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配)电房、信息管线交换间、泵房、空压机房、锅炉房、烟囱、烧火廊、邻居间(道)、污水处理池、煤气调压装置等不得临城市主干道布置。
8、临城市规划道路、环湖步行道沿线及城市公园确需设置围墙的,应当采用通透、半通透或绿篱等形式布置。
9、 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外沿线控制的公共绿化带上不得开设出入口,公共绿化带内不得设置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车位以及非公共用途的建、构筑物。因通行、消防要求确需设置的除外。
10、 临江、临景观路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50%;
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
临湖地区一线布置的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建设用地临湖一侧面宽的50%;
11、规划区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拍卖出让合同确定的指标实施。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只标明现状指标、未提出规划指标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2、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达到规划控制指标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13、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划定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 例折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相邻同类型用地进行联合开发时,采用按不同用地的规划建筑容量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总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14、鼓励建设城市综合体。居住兼容商业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修建城市综合体,综合体的商场面积达到15000平方米时,建筑密度指标可增加5个百分 点;当综合体的商场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时,其基底面积可按15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1/4增加,但项目总建筑密度不得超过45%。
15、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3亩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其他政府批准的土地除外)。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周边相临地块均已建成,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影响,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16、 经相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在与城市规划无重大冲突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三原”( 原基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则申请改造。
17、 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项目一般允许开引一个机动车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一般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时,开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70m;开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50m;开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原则上不应小于30m。
这些都是规划博客以前在各地规划局的文件上收集而来,不成体系,针对的也是那些控规没有编制,或者控规深度不够的情况,大家仅供参考,也请大家不断评论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