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专业人员必须了解人防工程相关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4、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
等等
提到一下内容,大家可以自己去翻翻。
1、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3、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5、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6、对应建成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7、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8、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9、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
10、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规,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
11、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12、人防建设经费筹资的区域范围是指设防的市、县(市)所辖的市区、郊区、镇、新区、园区、保税区和开发区。
13、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面积)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筑。
建议:
在总规和控规编制过程中加入人防建设规划内容
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写入规划条件有必要
规划设计方案要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之前要求提供人防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