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开工期限么?
作为后续课题,地方国土和规划管理对房地产项目是否超出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商量了一个初步管理办法,那就是在房地产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候,规划管理部门制作一个表格,将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开工日期记录下来。到了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候,核对是否超出规定的开工日期,如果超出的,不收件,而要求建设单位去国土局接受处罚或免除违约责任。
规划管理部门愿意做这个事情的理由是,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开工的,是否会导致土地出让合同的失效,是否会导致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有瑕疵,如果按上述办法实施,就消除了发证瑕疵,而且一边来讲,这个环节中建设单位是愿意提前与国土局协商解决违约责任的,毕竟到了竣工时,还是要解决这个违约责任的。
但是,今年依法行政的呼声高涨,对这个办法落实到文件的时候,部分人士提出,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上述内容,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深究起来,确实有点意思,接到委托后,规划博客在规划局业务交流和微博上做了2个调查,到目前为止,结果如下:
qq群内:
房地产项目办理工程证审核开工日期审核
要的。发现逾期的不予受理 38%
不要的。只要国土局没有函告规划局的,不审核 62%
微博:
举例,有一个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为2012年5月1日,但该业主在2015年1月5日到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规划局拒绝办理,有没有道理。
要。发现超期,不予受理。 57.1%
不要。只要国土部门没有函告的,都不核实。 42.9%
但是这个调查只能说明各地两种做法都有,并无多大确定意义。
因此,还是电话咨询了几位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他们的意见比较一致: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候,规划局应该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省规划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对土地证只要做形式审查,
只要土地证未被注销,
其他资料齐全,合法合规,
就应当予以办理。
因这个委托调查比较紧急,上述结论仅供大家参考,大家觉得是否需要深入探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