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程序
1、技术论证。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进行政策论证和技术论证。
强制性内容不满足安全、交通、环保、绿化、建筑间距、相邻用地空间权益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条件的,不得调整。涉及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2、部门联审。变更的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须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专家评议。规划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4、公众参与。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公示或听证过程中,群众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5、请示上报。规划部门应当综合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多方意见,提出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研究。
强制性内容不满足安全、交通、环保、绿化、建筑间距、相邻用地空间权益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条件的,不得调整。涉及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2、部门联审。变更的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须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专家评议。规划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4、公众参与。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公示或听证过程中,群众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5、请示上报。规划部门应当综合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多方意见,提出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