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相关内容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资料
1、双方转让申请
2、土地成交文件(土地转让协议及主管部门批文、职代会或董事会决议、成交确认书等)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4、出让金已交清的证明和在建工程已达到法定投资比例的证明
5、转让方和受让方法人资格证明
6、若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交该项目用地尚未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和未办抵押登记的证明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
7、规划部门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选点通知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8、土地评估报告
9、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相关的资料
上述资料为立项必备资料,下列文件资料可按项目审批进度提交:
10、宗地图8份(含城镇地籍测量资料1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分割办理土地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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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 部门:
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为加快我市城乡建 设,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 地分割办理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2013〕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分割办理土地登记相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土地分割办理土地登记的条件
(一)宗地分割办理土地登记只限于出让土地;
(二)待分割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已办理过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的,不得办理分宗登记;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宗地再进行分割时是否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和依法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出具书面意见,同时对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查许可对象名称是否一致;
(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分割宗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及闲置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五)宗地分割形成新宗地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二、土地分割办理土地登记需提供的报件
已 受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符合分割条件确需分割的,需提交原宗地和新宗地的勘测定界报告,原规划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书、出让合 同、房地产权属证书、土地登记申请等相关资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相关事宜。
辉县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