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与土地分块登记不是一个概念

admin10年前城市规划管理4045

管理群里发来一个案例,大家看一看:

问:某开发公司拍得一宗面积为2.3万平方米的商业住宅用地。在缴清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后,为方便向银行贷款,开发公司申请国土部门为该宗地分别办理各为1.1万平方米和1.2万平方米的两份土地使用证,并提供了县住建局同意分期开发的函。

一种观点认为,按2.3万平方米一宗地登记较为合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规定,土地以宗地为单 位进行登记。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但“确需分割”的条件是什么,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哪些部门同意才可分割、合并或调整,规定未作说明。本案中,开发公司取得的宗地四至界线清楚,规划条件清晰,已经确定为一宗地。即便住建 局出具了同意分期开发的函,也与宗地分割无关,如果住建局给国土部门提供正式规划调整方案公函,宗地内有规划道路、河道或绿化等确需分割的,国土部门方可 采纳宗地分割方案。

另一观点认为,根据县住建局同意分期开发的函,国土部门可召开内部集体会审会,通过会审形式,认同宗地按开发公司要求分割登记发证。

请问,应如何为该宗地登记发证?

四川省大竹县国土资源局 余红军

答:《土地登记办法》对分割登记没有具体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则明确规定:“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因此,就笔者理解而言,企业为融资贷款原因进行分期开发建设,对土地分割登记的需求,是合理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住 建局提供的分期开发的函,可以为其办理分割登记,这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但必须经过集体会审并按照登记规范的要求,做好宗地的补充调查 工作,明确四至范围,然后办理分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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