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规-用地分类-供地 逻辑问题
某县,原来的县人武部的办公地点就在县政府大院里,后来县政府拆迁,正值各地人武部的职能扩展,人员和装备也有所增加,因此县政府决定让人武部独署办公。
人武部凭发改委出具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到规划局选址。
规划局将其选址于县城控规中行政办公集中区,核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国土局也通过了土地预审。
发改委出具了正式立项文件。
人武部的规划设计方案经过规划局、县政府、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规划局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但是,国土局在办理划拨决定书的时候,提出了一个问题,他们通过考虑,并查阅各地人武部的用地手续,发现其他地方的都是使用的军事用地。他们认为他们的供地公告和划拨决定书以后的土地证都应该是军事设施用地。
规划局认为,老用地分类中的军事用地已经不再使用,且控规是按照新用地分类标准编制,本案例中的土地为的行政办公用地,准确无误。
至于人武部能不能使用行政办公用地是发改委和国土局的事情,能用就供地,不能用就不会,但总不能不根据规划出具的规划条件,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规划局规定土地用途是根据控规,而不是根据单位性质!
大家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