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业务交流2月2日下午
听证会是管理程序的范畴啊,管理部门的事让企业操作合适吗
2、某单体住宅楼,现已竣工,与规划对照,建筑位置向北偏移1米,正负零面抬高1.6米,北侧增加了一层半地下车库。项目影响了北侧居民民房的日照(局部未达到2h),请问如何履行法律程序进行查处?
3、有一个项目控规里面绿线规划为10米,没有正式条件就上的规委会也是建设10米绿线,现在拿到土地指标后条件里面提的是20米,但是他在规委会后就建设了,实际建了10米绿线,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它是在条件之前建的建了10米绿线,市里的特殊情况,没有土地先行建设的。(控规上就是10米,人家说这是最低要求,可是现在事实是建设单位已经建了按照规委会意见建的,可是又与条件不符)
如果没有特殊的文件要求,没有别的理由,你这个最好申请修改规条
4、不是利害关系人写听证申请吗,为什么让我写呀?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听证 规划部门组织听证
利害关系人写申请,你写的是听证通知书吧。通知利害关系人啥时候来听证。
听证会一般由法规科组织,具体办理人员参与介绍项目审批情况,技术上的事让开发商找设计人员解释
5、听证会主持人一般从哪里找?
听证会由组织者主持
听证会你要坚持自己都是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审批的,有什么疑问可以走法律途径,比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时间别拖太久,超期了也是麻烦
必须是公示期间提出的听证申请,可以受理,否则可以不受理
6、请问下~控规中、绿地中的文化娱乐设施可以取消仍作为绿地使用吗
7、请教:如何理解《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一个工业企业在厂区内十多年前建好的厂房,未办理规划手续,现在规划核实能处罚吗?
没审批,还核实啊,依据什么核实
附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办发〔2012〕20号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送来的《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2]3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意见。
2012年2月13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地方在执法实践中发现,部分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在2年后才被发现。地方在查处时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发现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时超过2年,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责任;二是认为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其行为具有继续状态,应当自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我部认同第二种意见,违法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引起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以上意见妥否,特请示,盼复。
已有定论,无需再讨论。
追问:依照什么程序?到底要不要补办工程证?
个人认为,出个规划意见还可以考虑,出工程证那就算了
这就相当于准生证,孩子都生了还要准生证干啥啊
我个人意见也是不补办,也不能让他们房产部门牵着咱们鼻子走,他们说补办就补办啊。处罚后出个规划意见已经整改到位,符合规划要求
补充一句 补办这个词 我们可以在口头说说,但是在处罚决定书中 不要随意使用这个词。比如责令其补办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可以改成责令其申请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8、那回到刚才的问题,如果建筑10年前就违法了,而且建成了,当时是城市规划法,现在的很多开发区都不是城市规划区的范围,没有相关法律适用,这个算违法建筑吗?
对于08年规划法之前的违法建设 ,可以处罚 程序从新 内容从旧
9、如上例,对于许多年前的私人建房,如有土地手续无规划手续的,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时各地如何处理的?
根据实际情况,划几个时间节点,不同的节点,处理办法不一样
10、经营性公墓项目用地应该属于A还是B?
民政局搞的是A,商业运营的是B
就按公墓就行,是否经营性不用咱们管。
11、请问规划竣工验收都要哪几个部门验收?
规划局自己,最多协同执法局
追问:住宅小区地下管网是由规划局自己验收吗?
是的,市政公司施工,规划验收。
12、规划条件有效期有要关规定吗?
1年未出让的话作废
一般省条例里明确相关规定
比如江苏,规划条件有效期最少为1年,不过一般操作起来,过了一年,国土局会发函问规划局这个规划条件是否过期,是否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