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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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意见

(0909清稿草案)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委、市政府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加强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以及《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并结合《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但已纳入“三旧”改造的工业用地,按照广州市“三旧”改造的相关规定办理。

增城市、从化市参照执行。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意见。发改、经贸、环保、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实施本意见。

二、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园区内。工业园区及其范围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认定,工业园区的产业类型、出让最低价、建设要求等整体出让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工业园区内宗地出让方案按照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的整体出让方案,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行组织出让。工业园区范围外的工业用地,需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出让方案。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一)《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类用地项目;

(二)纳入市政府近期储备用地计划的工业用地;

(三)纳入市、区政府“退二”企业名单的工业用地;

(四)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现状工业用地;

(五)位于市政府批准的生态控制区域内的工业用地;

(六)用地规模在1公顷以下的零星工业用地。

四、《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限制类用地项目,需要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的,应当先取得发改、环保部门的有关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同意意见,方可按照本意见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办理。

五、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的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位于工业园区内,且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三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发改、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储备机构出具的不属于市政府近期储备用地计划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经批前公示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批准。

(二)超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三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区人民政府统计收集并初步审查后,由区人民政府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报告和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书面申请要求和周边规划情况,组织调整方案的审查,并将调整方案批前公示。论证报告及调整方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文件。

六、工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三控制指标要求出具规划条件。工业园区以外的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不予批准。

七、因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确需提高建筑密度的工业项目,在满足消防间距、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超出《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三建筑密度的上限要求,但不高于60%。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局部修正。

九、鼓励工业园区所需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在园区内部统一设置。园区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占园区总用地面积的15%。

单个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或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4%,并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

十一、意见于2013年0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依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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