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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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进一步加强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意见》提出的加快推进开发区创新发展的总要求,按照“积极推 动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探索土地租赁、代建厂房、统一回购等方式,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具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进一步优化开发区 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加快开发区工业用地流转速度,提高工业用地投入产出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开发 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 转变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开发区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由按最高出让年限50年出让转变为缩短年限出让、代建厂房及实行直接租赁试点三种方式,以加快开发区内工业用地流转,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工业用地使用权缩短年限出让、代建厂房用地供应及直接租赁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应。

1、缩短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用地单位经营情况确定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年限一般不高于20年。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若达到入区时承诺的经济指标,仍然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态势,可以申请延期使用土地。

2、代建厂房用地供应:由建设方通过出让或直接租赁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标准厂房或者按照产业要求定制厂房,将厂房出租给入区企业。

3、工业用地使用权直接租赁: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开发区内工 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入区的用地单位使用,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由用地单位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租 赁年限一般为10年。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若达到入区时承诺的经济指标,可申请续租。

三、 强化工业用地供应导向

开发区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区域内主导产业、鼓励性产业以及限制类产业名录;产促部门负责制定企业入区标准,采取多种措施严把入区企业质量关;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业用地标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供应上必须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开发时序相衔接。

开发区发改、产促、科技、财政、国土、规划、环保等管理部门共同商定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要求、投入产出标准、用地规模、环保要求等准入条件,但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四、 加强工业项目批后监管

1、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允许改变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 内容使用土地。若无法按照原项目备案(或核准)的建设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工业用地,申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的,由开 发区管委会进行收储,或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转让给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入区企业使用。对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的,各行 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对闲置、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管理。鼓励用地单位节地挖潜,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支持用地单位在原用地范围内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以节约使用土地,但应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和城市规划,且须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经管委会同意后,允许用地单位将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给经开发区管委会许可的入区企业使 用。

3、积极探索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对未达到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建立土地收储资金制度,采取有偿收回、权益保留等多种途径处置利用,引导用地单位退出土地。

4、定期评价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每年第一季度,由开发区发改部门牵头,会同产促、国土等管理部门根据《入区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对用地单位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评价,形成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年度评价报告,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15日
标签: 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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