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用地新政要点

admin10年前法律法规规范2320

上海新版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2014年7月起执行
1、最高年限50年变20年。7月1日起,一般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出让年期可为20-50年。
2、逾期不开工可收回土地。原则上开工期限不超过交地后6个月,竣工期限不超过交地后24个月,且受让人只能提出一次开工延期申请和竣工延期申请,延期期限均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引入履约时间保证金。开工、竣工、投产三个阶级,均设有相应履约保证金。
4、不得整体、分割转让。土地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
5、变相流转,受让人资格需审查。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经出让人同意方可改变。抵押物竞买人资格必须经过规土、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综合认定,抵押权实现时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可以优先购买。

《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2014年3月
1、建设用地总规模“零增长”。

上海《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2013年3月
1、鼓励商务楼宇购买及定制。临港管委会鼓励为设立总部购买或定制商务楼宇,对自用部分的投资额给予10‰至30‰的一次性奖励。
2、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临港地区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可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的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评估确定。
3、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临港地区对工业项目用地可采用带方案出让;对大型城市综合配套、旅游会展、高端养老、文化体育休闲产业和总部经济、行业组织楼宇等重大功能性项目用地,在功能明确、基础设施明确和方案明确的前提下,可采用带方案出让。

上海市规土局关于《规划土地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部分操作口径的通知——2010年
1、鼓励租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满,经认定符合届时产业导向等条件的,经承租方申请,可优先租赁,重新约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若承租方提出由租赁转为出让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2、支持企业分割转让节余土地。在满足本企业需要后节余的尚未开发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割转让给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 业化和重大产业项目使用: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企业已用土地面积不少于出让总面积的50%,且节余土地满足规划分割条件并可以独立开发。
3、可以适当突破7%。高新园区(含分园区)和重大产业项目应当合理划分土地使用性质,适当配置必要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满足园区内职工的生产生 活需要,单个工业项目如需在基地内设置人才公寓、专家楼等配套设施,其用地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可适当突破7%的上限控制。
标签: 工业用地

相关文章

江苏省电力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9 号《江苏省电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

浙江《关于加强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控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镇居住、机关团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决策部署,推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精细化管理...

关于加强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房发[2013]146号)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

常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规划条件的编制、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哪个环节收取?

这个问题,之前同行群里讨论过多次,一直没有确切的说法,分别有以下做法:立项后工规证前审图合格证后施工许可证前开工前最多的做法是在工规证前,施工许可证后。但是最近看到杭州的做法,提到是在开工前。这个是在...

某县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实施办法

某县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