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

admin10年前法律法规规范1449

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意见》(沪委发〔2012〕16号)精神,加快临港地区集聚高端制造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强化产城融合,根据《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第96号),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制定如下实施政策。
第一章  扶持高端制造业发展
第一条  建立每年10亿元的产业专项发展资金。临港管委会每年安排的5亿元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5亿元专项资金,共同组成临港地区产业专项发展资金,重点对临港地区符合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节能减排专项、企业自主创新专项、服务业发展引导、科技小巨人工程和科技创业孵化器专项的项目进行扶持。
第二条  设立临港种子基金和产业基金。临港管委会引导设立以国资为主的10亿元种子基金。临港管委会和临港地区开发主体共同发起,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临港产业基金,推动临港地区产业发展。
第三条  加大地方财力对重点产业发展扶持力度。临港地区重点发展新能源装备、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船舶关键件、海洋工程、工程机械等装备产业集群,以及民用航空、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产业等新兴产业集群。临港管委会将上述产业形成的区级新增贡献的最高60%用于扶持其发展。
第四条  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的项目,临港管委会除给予第一条扶持外,另外给予项目设备投资最高10%的额外奖励。
第五条  加大对企业重点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扶持力度。对经认定的国家和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临港管委会除给予第一条扶持外,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0%的额外奖励,最高100万元。对经认定的上海市节能减排项目,临港管委会除给予第一条扶持外,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0%的额外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六条  加大对企业创新、科技小巨人和孵化器扶持力度。规划建设留学生创业园和大学创业园。对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级科技小巨人,以及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国家和市级科技创业孵化器,临港管委会除给予第一条扶持外,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0%的额外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与项目发展。落户张江高新区临港科技园、临港综合区先行启动区块的企业,可享受上海大张江高新区的相关政策。对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国家和市级自主创新产品或重点新产品、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临港管委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创新要素集聚。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科研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检验认证机构和企业等要素载体,临港管委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  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九条  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对经认定的符合上海市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项目,临港管委会除给予第一条扶持外,另外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规划建设商务集聚区。在主城区、综合区规划建设汇集总部经济、行业组织和金融机构的商务集聚区。临港管委会鼓励为设立总部购买或定制商务楼宇,对自用部分的投资额给予10‰至30‰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在临港地区设立总部。对注册经营在临港地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区域性企业总部(含营运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租用办公用房,临港管委会在三年内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租金和最高200万元的物业管理费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国际国内行业组织、民间组织入驻临港地区。对市级以上行业组织、民间组织在临港地区租用办公用房,临港管委会在三年内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租金和最高30万元的物业管理费扶持。
第十三条  加大对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企业(简称“三新”企业)的扶持。对入驻临港地区的“三新”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临港管委会按核定价格每年给予30%至50%的租金和20%至30%的物业管理费扶持。对软件企业、文化创意企业,按不低于“三新”企业标准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扶持城市生活服务业。对具有连锁品牌的会展、商贸、餐饮、休闲娱乐等城市生活服务企业,凡注册经营在临港主城区、综合区,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临港管委会按核定价格对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按第一年全额、后两年半额给予扶持。对注册经营在临港主城区、综合区的社区商业必备业态,临港管委会给予一定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扶持。
第三章  加强人才集聚
第十五条  引进高端人才。对在临港地区工作的符合国家、上海“千人计划”、浦东“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和领军型人才,临港管委会在区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区级等额的奖励。
第十六条  人才落户。临港地区重点机构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可直接落户。临港地区企业、重点机构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以申办人才居住证。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中,对工作和居住都在临港地区的,可专项加分。
第十七条  人才奖励。对经认定在临港地区工作的高端人才,以及总部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临港管委会将其个人对区级的直接新增贡献用于奖励该类人员。对经认定的在临港地区重点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等机构工作的特殊人才,临港管委会给予每月600元至1000元的临港津贴。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临港地区规划建设100万平方米“双定双限房”和200万平方米的“先租后售”公共租赁房。入驻临港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购买上述公共租赁房,三年内均价为6500元/平方米。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可以购买“双定双限房”,三年内均价为7500元/平方米。张江高科技园区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按照上述价格在临港地区购买“双定双限房”。
第十九条  养老保障。率先在临港地区试点建立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在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提高职工和高层次人才退休后养老保障水平。
第二十条  出入境便利。对因公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往返港澳的出境手续。鼓励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持人才居住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异地办理护照。重点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外籍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科研人员和知名人士,可申请3至5年的居留许可;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可申请3至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访问类)签证。
第四章  土地供应保障
第二十一条  降低土地开发成本。通过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相关政策,降低土地开发成本,确保临港地区打造成上海土地成本洼地。对符合临港地区发展导向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城市功能性项目,临港管委会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临港地区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可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的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临港地区对工业项目用地可采用带方案出让;对大型城市综合配套、旅游会展、高端养老、文化体育休闲产业和总部经济、行业组织楼宇等重大功能性项目用地,在功能明确、基础设施明确和方案明确的前提下,可采用带方案出让。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用地绿化综合平衡。在临港产业区推广绿化优化政策试点,实行园区总体平衡,调整工业地块附属绿化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
第五章  综合服务配套
第二十五条  公共交通便利化。轨道交通16号线开通快车直达和慢车站站停列车,对全程票价进行控制。加强轨道交通枢纽站短驳公交配置,优化区域公交线路。加快规划研究区域内有轨电车等快速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
第二十六条  支持建设国际化社区。规划建设国际化社区,吸引临港地区及周边高端人士入驻。对在临港地区建设国际化大型生活社区的开发主体,临港管委会从土地供应到建设、运营进行一揽子扶持。
第二十七条  提供优质教育、医疗和其他生活配套服务。发挥上海中学东校、临港外国语实验中学及实验小学、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等优质资源优势,为在临港地区工作生活的各类中高端人才提供子女入学方便和本人就医的绿色通道。探索外籍人士在临港地区就医纳入国际商业保险。面向生活在临港地区的高端人才需求,扶持设立家政服务公司,提供优质优惠的家政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入驻临港地区。开办有较高知名度的国际学校、国际医院,支持市、区示范性中、小、幼合作办学,支持开办高校附属中小学。对上述领域新建项目,临港管委会从土地供应到建设、运营进行一揽子扶持。
第二十九条  鼓励在临港地区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鼓励在临港地区举办国家和市级文化、体育、展览等重大活动;结合过境旅客72小时免签政策,鼓励在临港地区举办重点领域国际专业性活动。临港管委会给予场租费优惠和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三十条  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充分授权的优势,临港管委会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到“审批时间最短、审批环节最少、审批服务最佳”。落户临港地区的产业项目,一般在15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审批手续,实现开工建设。
附则  对既适用于上级机关,又适用本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实行年限为2013年至2015年,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有关答复(节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有关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4日国法秘函〔2002〕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积极有序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6〕6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南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如何执行?

下个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就要执行了,但是已经划入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但在当前的土地规划中是建设用地,并且已经出让并存在多年的建设项目,目前要新改扩建,怎么办?案例:某镇工业区沿运河布...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6月3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

《云南省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管理规则(试行)》

云南省村庄规划动态调整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村庄规划动态调整工作,更好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