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能否从事经营性行为?

admin10年前法律法规规范4033

现有法规对于工业用地经营性行为的规定一直存在前后矛盾。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最早提出了“经营性用地”的概念,其中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但是2007年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四条规定又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称“五类经营性用地”,再加上日常中使用的“服务用地”,合并成为“六类经营性用地”,这与之前的规定显然存在矛盾之处。

根据2007年8月5日执行的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工业用地被定义为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由是观之,工业用地用作经营性活动显然名不正言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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