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能否从事经营性行为?

但是2007年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四条规定又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称“五类经营性用地”,再加上日常中使用的“服务用地”,合并成为“六类经营性用地”,这与之前的规定显然存在矛盾之处。
根据2007年8月5日执行的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工业用地被定义为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由是观之,工业用地用作经营性活动显然名不正言不顺。
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含哪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的证明文件:(一)住所和经营场所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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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预期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苏国土资发(2010)303号 关于经营性用地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处置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在全省土地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和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