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开展办理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转)
重庆市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开展办理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开展办理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工业园区:
为支持我市工业园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3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经信委决定对工业标准厂房开展办理预售许可,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业标准厂房的定义
本文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出让性质的工业用地上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二、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办理预售许可的相关要求
(一)申请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应收取的要件:
1、收取预售人填写的栏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出让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5、《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确认书》(原件);
6、《工业标准厂房预售方案》(原件)、《工业标准厂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工业标准厂房预售方案》应说明标准厂房的位置、功能分布、装修标准、施工及竣工交付日期、总建设规模、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管理等内容;
7、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
8、规划总平面图、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9、分期建设的,收取经测绘部门测绘的房地合一的宗地图。
(二)申请预售许可的工业标准厂房工程进度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时,工业标准厂房的主体工程进度应断水封顶。
(三)收取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申报资料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参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渝国土房管发[2006]530号,以 下简称《操作规程》)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相关规定对工业标准厂房进行外业、内业审查,签署审查意见,经初审、复审、最后决定程序后,编号缮证,核发 《重庆市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证》。
编号缮证时,应在《重庆市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证》附记栏中,根据《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确认书》确认的工业标准厂房销售限价,注明销售限价及确认书编号。
(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核发《重庆市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重庆市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证》后,有预售人名称变更,项目名称变更,预售面积变更,楼层、设计、结构变更,预售期限变 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变更情形的,可申请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变更登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操作规程》中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办 理。
三、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相关要求
1、根据《通知》的规定,已批准预售许可的工业标准厂房只能用于出售或出租给工业企业。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工业标准厂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时,应认真审查买受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买受人、承租人是否为工业企业。如买受人、承租 人不是工业企业的,不予受理登记。
2、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工业标准厂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时,应仔细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工业标准厂房销售单价是否超出《重庆市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证》附记栏记载的销售限价。超出销售限价的,不予受理登记。
3、根据《通知》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工业标准厂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免收买卖双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国土房管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