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业务交流整理1月19日上午
1、 规划核实阶段发现以前审批工规证时退界不足,现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核实,各项指标符合规划,怎么进行验收?
回复:如果是和放线的时候不一致可以先处罚,要不他就申请调整用地平面
不能处罚,人家是按你批的施工的,错也是你批错了。核实只是核对与工规证是否一致。
2、 构筑物算不算建筑密度,比如交易大棚?在建筑标准上构筑物是不是只算建筑面积 不算容积率
补充:定义: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露天堆场占地面积 )÷项目占地面积×100%
所以个人认为,构筑物不算建筑密度,但是可以算建筑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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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是备案的项目,是不是不用选址?
回复:办不办选址看供地方式,划拨用地办选址,出让用地不办。出让用地在发改部门原则上都是备案,所以规划法这样说。不必知道,建设单位持发改准予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来申请,你就办选址,土储部门申请规条,你就办规条。
4、 商住项目配电房是否计算容积率?现在规划方案后供电审查,发现配电房面积需要增加,如增加,则突破规划条件容积率,需要减少相应商业面积进行平衡
回复:计容,除非地方有规定配电房不计容,不过目前没有听说有地方是这么规定的
5、 一块工业用地,2013年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改立项为项目A,建设单位甲,并拿到土地证,如今建设单位名称变为乙,项目变为B,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怎么办?
回复:重新立项,土地证转让后,重新办理用地、工程。要工商部门手续。
补充:个人认为这种情况相当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参考《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划拨、出让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6、 城乡规划法中消除影响包括什么情形,什么情况属于可以消除影响
补充:根据《城乡规划法释义》,应该是“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的应该就算可消除的影响,“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有关的违法建设如果不进行拆除,就会对城市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就叫不可消除。”
7、 房屋的具体功能需要规划局认定? 用地性质很明确的情况下
规划许可的时候应当对建筑的具体规划用途有明确,一般是做详细的表格,当然也有地方是直接在施工图上明确的。用途一般应当按照用地性质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