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交流整理1月12日

admin10年前城市规划管理1620

感谢规划管理业务交流群整理小组的辛勤工作,以下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希望继续深入讨论,不断提高!

1、  小区绿地系统中可以建什么配套?

应该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来,绿地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小区形成后再新建建筑,是否涉及到规划技术指标调整,是否影响绿地率,再就是应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2、  建设工程证项目,土地证是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发改委批复是卫生局,申请人是市疾控中心,请问怎么发证

以土地证上载明的单位为准。

规划手续办理的时候,有土地证的情况下肯定是跟着土地证,如果没有就是跟着发改委的材料,没有其他的原则。

可以查一下从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建议书的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立项批文(可研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看一下这些文件里载明的单位名称是如何变化的,了解一下就知道是什么问题了。

 

3、  建筑物是已经建成的 当初的售楼处 作为临时建筑批得 现在两年到了 政府不想拆除 想要收回 来函问问能做什么用?

临时建筑过期不拆的就是违法建筑,按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来。

可以没收归政府后,按照政府意图明确土地和建筑用途,办理相关手续。

 

4、  请问一下,现在有些人建房子故意侵占公共绿地,走查违,规划局一般怎么处理呢?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按照城乡规划法,这个肯定是要拆除的,没有余地。

 

5、  学校原总图无宿舍楼,现在修改总图增加宿舍楼,需要什么程序?

回答一:要先审查是否满足规范,合格后公示,然后批准新的设计方案。

回答二:对于已经审批入库的修规,变更需要召开听证会,法规科组织,人员也是他们定,相关的审批人员和法规科人员,建设方要听取和记录,其它的可能是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其它的相关利害人,人数一般为20个左右

 

6、  请问三旧项目关系到拆迁量,怎样确定指标,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

 

7、  建筑密度在规划核实时超出了有什么处理规定么?

 建筑密度超了,应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应当书面告知国土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必须要书面告知。

 

8、  请教国家规范对商业用地容积率有没有相关规定?

回答一:这个应该是地方标准, 国家没有明确的,各地不一样

回答二:地下商业也是计算容积率的,计算配置车位时要将面积计入配置基数

 

9、  乡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也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吗?

请在规划博客上站内搜索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后,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规划管理办法。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镇企业是指乡、村庄内的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垃圾收集处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10、 土地分割相关问题

讨论未果,规划博客将收集整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134号

一、严格划分宗地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

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11、将土地证分割成5个土地证,原先只审批过用规,接下去工规怎能批?是否有影响?

答复1:分证的问题让业主统一做一个修详,报市政府批准后按修详分别出设计条件;

答复2: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定的都一样,无非是退线的界定和厂房跨分证建设。如果分证都还是一个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再修正设计条件应该没什么问题了。

答复3:最好按方案划分分证的边界,还可以解释是分5期进行建设。每一期都有指标,再总体平衡第一次拍卖时的设计要点要求

答复4:规划部门不出任何东西。

答复5:一个比较大的小区建设分期指标总体平衡是可以理解的 千万不要一个大地块搞啥平衡注意这个应该是可行的。

答复6:政府牵头,出政府会议纪要

答复7:出让后分割,就相当于是出让过后变更规划条件了,因为用地范围也属于规划条件里面的啊。

答复8:分期不用怕 重要的是第一期就让开发商把配套设施建完 比如农贸市场,商业,公共场所,管理用房这些。即使二期,三期把地卖了也不怕 否则不同意分期

答复9:关键就是你能把指标平衡了 而土地却可以单独分割 这是矛盾的;平衡指标的一期肯定超控规性指标的 而且不造了 直接卖地 那么一期就成违法建设了

答复10:不用分别给指标 一期二期建设单位把建设指标分别列出来 二期都要满足规划条件 比如总指标是容积率2.0 建设密度30% 那么一二期技术指标容积率和建设密度都不超过2.0和30% 而且要求开发商在一期就把配套修齐,那样就没问题

答复11: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一、严格划分宗地——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

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

补充:“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从这句话中“确需”是由谁决定的,应该是国土部门,这个文件就是国土部的。所以分割土地首先应该是国土部门认为“确需”分割,并同意土地分割,然后征得规划部门的意见。

 

12、20米规划道路人行道要设置几米呀?相应的规范叫什么呀?

道路人行道设置几米不应该是规划管理人员考虑的问题,控规中都有道路板式的设计,道路专项规划中也应该有明确要求的。

人行道设置多宽还应考虑它在承担的主要功能,首先应该满足步行交通的需要,同时也用来布置绿化和道路附属设施。有时还作为拓宽车行道的备用地。一般宽度3米,最小2米。可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

 

13、新建社区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控制到多少?

答复1:做个方案,保证绿地率就行,没必要严控。

答复2:各地方不一样,昆明是不低于30%。

答复3:按控规。

 

14、“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这段话怎么理解? 发改与规划谁先谁后?

答复1:备案先发改,审批核准先规划

答复2:上述这段话来自“国办发[2007]64号”,城乡规划法2008实施。

最近的新规定,除核电等重要项目外,环评都不前置了,所以我们不用管环评批复的事情了。只是对环境影响敏感或有干扰的,要考虑环保问题。

备案类的项目,不用办理选址,规划手续在后。

其他项目选址在核准或批准前面,其他规划手续在核准或批准后面。

 

整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解说: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因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已经规定的该地块的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即可,无需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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