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能否分割转让?
我们单位有意向购买一单位工业用地上的两间房屋,对方的土地证是一本一整块地的,房产证分了好几份。请问如果我们单位买了这两间房屋,土地证可以办的下来么?现在国家还限制这种分割转让么?如果有限制的话,是哪个法规政策规定的?谢谢各位高人指点。
下面有一排回答:
1、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各地都不同,所以好像没有什么人可以权威滴回答哦。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只要是国有用地上的建筑物,一旦登记房产了,就是地随房走。理论上是必须允许分割办证的。
但是事实上土地部门(别的地方我不知道但是至少我们当地的土地部门)有规定,工业用地的转让必须招拍挂,这就意味着尽管我已经交易登记了房屋,但是土地却有可能自己竞拍不到手?房地不一致是谁导致的呢?两个部门都说不管自己的事情,我们都是依法办事,依规办事而已~~~(这个好像不对啊)
2、由于是工业用地,如果你们要其中一块地,应该到土地部门办理转让土地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后就可以了。如果土地部门不允许,那就不好办了。
3、这问题前段时间我纠结过,不过后来发现了依据和解决办法,依据就是《房屋登记办法》中第十条: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进行登记。工业用地上修建的肯定都是非住宅,先不管什么用途,房子肯定都是落在地上的,如果按间为单位分割办证,土地也应相应分割(分摊),至于再转让出 售则可以利用二手房转移到方式。
4、规划批建厂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土地用途为工业的,凡不涉及规划和土地用途变更的,如厂房等独立建筑可以分别处置,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食堂、门卫房等凡 处置后涉及规划和土地用途变更的,均应按《土地管理法》第26、56条的规定,首先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变更手续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才能办理转移或抵押登记。(这个好像不对啊)
这个事又涉及到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及一物一权的理论问题。可分物(多是“集合物”)分割后性质不变,而不可分物(多是综合物)分割后性质就变了,虽然有“明确的界限”,是“单独配套、间”云云。
5、工业用地,看使用权类型是划拨还是出让,出让地分割转让需经过规划部门或土地部门认定一下,重新规划条件或出具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同意分割宗地);划拨用地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抵押、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