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单位宗地内土地不同用途分割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省级单位和中央在川单位宗地内土地不同用途分割登记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9〕68号
省直各部门、省级事企业单位及中央在川单位: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历史原因,省级、中央在川机关、事企业单位宗地内办公经营用地和住房用地等不同用途混用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单位宗地内土地不同用途分割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单位宗地不同用途分割登记工作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要求明晰产权,剥离分割住宅用地等非经营性资产,迫切要求对单位宗地内办公用 地和房改房用地进行分割登记。为了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登记,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从现在 起,用一年的时间,在省直各部门、省级企事业单位及中央在川单位,开展宗地内不同用途的土地分割登记工作。各单位是宗地不同用途分割登记的工作主体。单位 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责,做好本单位职工思想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单位内部,确保单位宗地不同用途的分割登记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土地登记秩序和社会稳 定。
二、遵循的工作原则
开展宗地不同用途的土地分割登记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二)必须坚持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必须坚持切实维护房改房住户切身利益,不得损害住户的土地权益。
(四)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三、工作内容
(一)按土地不同用途进行分割。
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土地登记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21010-2007)标准进行分类登记,根据土地用途明确、界线清晰的原则,开展宗地内不同用途分割。
(二)由单位制定土地分割方案
单位办公(生产)与住宅的混合宗地分割时,各单位根据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土地分割方案,分割方案应充分考虑住户通行、通 风、采光等相关权利,明确分割界线,分割方案应交由单位职代会(或工会)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住户对分割方案有异议时,应进行协调处理,对问题较 多、矛盾较大的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由单位职代会讨论决定。公示结束后,省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企业单位将土地分割方案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定,省属国有企 业将土地分割方案报省国资委审定,中央在川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定。
(三)由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在地籍调查时到场对宗地分割指界确认。
四、工作程序
(一)土地分割地籍调查
单位土地分割方案经审定后,由原土地使用单位向四川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提出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申请。
(二)土地分割登记申请
地籍调查完毕后,原土地使用单位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土地分割登记申请。
(三)土地分割登记受理、发证
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土地分割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宗地变更登记并核发土地证书。
(四)宗地分割登记后,形成的住宅用地其共有人可向住宅宗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分摊到户的土地登记。
(五)对尚未办理土地初始登记的单位,应先办理土地初始登记再按以上规定办理分割登记。
(六)各单位应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土地用途分割登记。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土地分割一般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虽然要考虑日照、通风、通行等因素,但并非需要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意见,从上述文件看,分割处置过程全部由国土部门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