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业务交流整理1月10-11日
1、出让土地签合同后要调整规划条件,你们那有什么程序?
出让土地签合同后要调整规划条件,很难说的清,最好不要调整。
第一就是要符合控规。
讨厌是,建设单位都是向规划局提出调整规划条件的申请,规划局应当仅考虑规划条件变化本身的技术可行性,至于能不能调,是不是要收回应当函告国土部门,并经政府批准。
目前的普遍做法应该是涉及土地出让金变化的条件变化,都不得直接调整,应当收回,这个是最公平的。
也有的地方是,可以调整,但是必须要函告当时参与竞拍土地的单位及个人,如没有异议的,可以调整。如有异议的,应收回后重新挂牌。
2012年住建部22号文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有规定,哪些能调不能调,怎么调都有明确,对于调整容积率基本不可能了。建筑密度、绿地率可以参考上面几位的意见。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按第七条执行,应该是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都可以严正驳回。
2、规划条件中调高度的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建筑限高不是强制指标,在符合控规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一般情况下编研深度不够造成的。
调高度,就上专家会,规委会就可,如果能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什么的存档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