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和统一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的计算与核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关于促进滁城住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规定》(滁房字〔2014〕11号)要求,制定《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规工字〔2012〕52号)同时废止。
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
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为规范和统一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的计算与核定标准,特制订本规则。
二、涉及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三、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外墙装饰、保温层不计入容积率。
五、无偿移交政府或业主的非营利性用房不计入容积率,包括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中学、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公厕、供配电、给排水、热力、环卫、煤气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六、住宅建筑面积除阳台及入户花园外,均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住宅阳台不论是否封闭,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入户花园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阳台及入户花园投影面积不得超过住宅户内投影建筑面积(含阳台及入户花园)的25%,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底板标高与阳台或室内地坪高差小于30厘米的有顶盖平台(如装饰性阳台、花台、设备平台等,以及可通过改造增加建筑面积的构件)均视同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容积率。顶盖与平台间高度超过标准层高度的,每超出标准楼层一倍高度,增加一层面积计入容积率。
八、作为公共活动空间使用的架空层,不计入容积率;作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的计入容积率。
九、住宅层高超过4.3米,办公层高超过4.8米,普通商业层高超过5米按投影面积的两倍计入容积率,高度每增加2.2米按增加一层计入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剧院等公共建筑,无内部分隔的大型商业建筑,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十、建筑核心筒按照建筑自然层计算面积并根据该层建筑功能分摊建筑面积。
十一、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其10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十二、规划条件中另有约定容积率计入方式的,以规划条件相关条款为准。
十三、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仍按原容积率计入方式执行。
十四、本规则自2014年1月20日起执行。原《滁州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规工字〔2012〕52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