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开展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为工作方案》
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有序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集中力量,依法对严重破坏城乡规划、影响市容景观、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拆除,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遵义城市品位,全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特色城市,建设美丽遵义,推进遵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2.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4.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5.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绿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有关饮用水源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
7.不符合国家、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
8.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的;
-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对已存在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擅自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
10.其他违法建设。
(二)整治重点对象及区域。
整治重点对象:“黑房开”、“种房”、占道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构)筑物、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建设。
整治重点区域: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即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新蒲镇、新舟镇、虾子镇)、遵义县(南白镇、龙坑镇);各县(市)城区。
三、组织领导
为 切实加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动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范元平任组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麻绍 敏,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刘小星,市政府副市长刘兴万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法 院、市检察院、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交通 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遵义供电局、市供排水公司、遵义电信公司和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汇川区人民政府、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 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研究制定整治违法建设行为工作计划,研究确定拆除建筑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在市规划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市整治办负责对全市拆除违法建筑行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相关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工作。
四、责任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办)、村(居)委会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日常巡查、查处、管理,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和拆除辖区内违法建筑,依法打击本辖区内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二)市城乡规划局(市整治办):负责加强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城乡规划的实施,规范规划许可,并负责做好违法建设的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打击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出具有关专业性意见;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组织的大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组织考核各县(市、区)和新蒲新区及市直相关单位整治违法建设工作。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 责对施工安全质量、建设施工队伍、建设市场等进行管理。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并对中心城区在建施工队伍的资格进行普查,对没有资质的建筑队伍依法予以 处理,对没有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房屋依法不予验收,对“黑房开”进行公开曝光,让“黑房开”等违法建筑没有买方市场;加强房屋产权发证的管理;规范房 屋交易、租赁行为,禁止违法建设进入租赁市场,对违法建设不予登记发证,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设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对拆违过程中涉及的困 难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依法对非法房开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城乡规划等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用地许可行为;加强土地使用权发证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中心城区各类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依法予以处理。
(五)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负责对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建房、参与非法房开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市委宣传部:负 责精心组织新闻媒体,认真搞好整治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 动员和组织市民关心、理解、支持整治工作,让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到违法建筑建不得,违法住房买不得,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既要宣传好的典型,更要曝光严重违 法行为,在整治期间始终保持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充分发挥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整治违法建设的共识和合力。
(七)市维稳办:负责整治违法建设工作中涉维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拆除违法建设行动的治安工作,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市法院:负责打击违法建设中的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审理因违法建设的修建和行政确认、强制拆除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十)市检察院:负责打击违法建设中的犯罪行为,依法对公安机侦查的违法建设案件进行审查。
(十一)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拆违过程中的上访接待,做好有关群众工作。
(十二)市司法局:负责做好拆违过程中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咨询,组织、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公正机构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项。
(十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整治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件,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十四)市城管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对不符合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进行查处;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的建筑物进行查处。
(十五)市消防支队:负责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建设或没有新留消防通道,达不到要求的建筑物进行查处,参与相关火灾扑救工作和抢险救援工作。
(十六)市交通局、遵义公路管理局、遵义高管处: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十七)市水利局:依照防洪和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负责查处并组织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泄洪的建(构)筑物及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各类临河、跨河、拦河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加强河道管理,加大涉河、临河建(构)筑物的巡查、执法力度,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十八)市林业局: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修建违法建设的查处。
(十九)市环保局: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内修建违法建设的查处。
(二十)市工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于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一)市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对没有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申请,依法予以处理。在受理供电、供水等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房屋产权手续的,依法予以处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特别要加大对涉及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自行主动清理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号召本单位干部职工积极主动填报违法建设,并自行拆除。
五、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一)第一阶段(2014年1月1日?2014年2月28日)
1.宣传发动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2.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排查,对违法建筑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3.认真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预案。
(二)第二阶段(2014年3月1日?7月31日)
组织力量对本次集中整治明确的重点对象依法强制拆除。
1.2014年4月30日前,两城区完成典型违法建筑案件的拆除工作。
2.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重点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4年8月1日?8月31日)
对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普检,巩固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按照统一组织、属地管理,责任分工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制定本辖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严肃纪律,强力推进。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带头拆除违法建筑,不准说情、不准干扰、不准充当保护伞。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各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敢于碰硬管事,做到依法拆除。要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始终把稳定做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重要前提。对因 拆除而引起的信访、复议或诉讼案件,信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联系与衔接,做到情况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到位。
(四)广泛宣传,典型引导。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声势,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动员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打击违法建筑的决定。
(五)巩固成果,长效管理。实施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违法建筑巡查监控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违法建筑初建阶段的巡查执法,立足打早、打小、打了,切实巩固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