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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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我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策法规信息。包括经批准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规定等。

   (二)机构概况。包括机构职能、人事信息、办公地点、办事指南等。

   (三)城市规划制定信息。包括经批准的各类法定规划等。

   (四)城市规划实施审批信息。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合格书等审批结果的发放信息、主要内容和附件等。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稳定的信息;

   (四)在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第七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第八条 我局采取以下方式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一)南京市政府网站,南京市规划局(分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

   (三)我局办公地点、接待窗口的电子屏幕、触摸屏、资料取阅点、公告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如市(区)规划展览馆、现场规划公示牌等。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中国·南京”网站网上申请的形式,也可以通过邮政信函、特快专递等形式向我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南京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可从我局官方网站下载)。

   所提交的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明确的政府信息需求,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5、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我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不予受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政府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

   3、申请人不能提供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的;

   4、申请人以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者咨询内容的;

   5、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第十三条 我局收到申请后出具《南京市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通知书》(附件2),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我局负责告知申请人;

   2、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掌握范围的,我局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所在部门或单位的,我局将告知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我局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4、属于我局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5、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南京市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附件3)。

   第十四条 已经受理的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予以答复的外,我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我局未按规定办理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的,可以向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或向南京市市政府、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和《南京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宁规规范字〔200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南京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年第   号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法人/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法人/主要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

信息

内容
 
所需

信息

用途
 
获取信息方式 □ 信函 通信地址及邮编  
□ 传真 传真号码  
□ 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  
□ 自行领取    
□ 当场阅读摘录    
备注  

 

 

附件2

 

南京市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通知书

 

(编号: 〔   〕   号)

 

 

                   :

 

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并登记。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有疑问,你(单位)也可主动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25-84733844

 

 

(信息公开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南京市规划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编号: 〔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特此通知。

 

 

(信息公开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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