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规划局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暂行)办法》
宿规发〔2014〕9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宿发[2014]14号)文件精神,结合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 本原则。一是依法有效。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二是全面监管。依法依规对城乡规划行政审批进行全面监 管,注重对行政审批规范性、实效性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严重超时等行为;三是协同监管。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确保 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四是公开公正。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 众监督。
第三条 监管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确定后续监管主体及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如下:
(一)业务处室。用地、工程、市政等业务处室作为行政审批行为主体,具体负责对中心城市用地、工程、市政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
(二)编制管理处。负责对全市规划设计单位及在本市承接业务的规划设计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后续监管工作。
(三)村镇规划处。负责对各县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各分局。负责对授权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并协助各业务处室做好本辖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工作。
(五)行政服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全局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工作,指导各处室、分局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工作;负责对各处室、分局行政审批效能和规范性的监管工作;配合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做好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
(六)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各处室、分局行政审批规范性的监管工作;负责规划核实工作;参与做好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
(七)监察室。牵头做好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监管事项。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规划局现有3项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职责,后续监管重点包括:行政许可公开透明运作情况,依法行政情况,行政效能,行政许可对象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规划管理要求情况;行业管理对象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规划管理要求情况等。
第五条 行政许可公开透明运作情况监管。
监管内容:检查“三集中、三到位”制度落实情况;阳光审批情况。
监管方式:相关制度成果及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公开资料审查、存档资料抽查、行政许可对象意见征求等。
第六条 依法行政情况监管。
监管内容:行政许可过程中要件完整性、程序规范性、执行法律法规严肃性等。
监管方式: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存档资料抽查等。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管。
监管内容:行政许可承诺时限执行情况、服务质量等。
监管方式: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存档资料抽查、行政许可对象意见征求等。
第八条 行政许可对象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执行情况监管。
监管内容:行政许可对象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规范情况、落实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情况等。
监管方式:现场检查、规划核实等。
第九条 行业管理对象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执行情况监管。
监管内容:设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规范情况、落实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情况。
监管方式:设计成果审查、现场检查等。
第十条 工作措施。监管工作切实做到“三个结合”。
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通过对各地上报的备案材料审查、存档资料审查、行政许可项目现场检查,确保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行政许可。
动 态评估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聘请行业内专家参与,对行政审批权运行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动态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不 断提高行政许可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将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时效性、资料归档规范性等内容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问题纠错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审批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限期整改、纠正。对涉及违法审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规划批后监管及违法查处工作,确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提高行为主体的违法成本。
第十二条 强化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诚信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将行政许可对象执行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情况纳入行业诚信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及时通报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在后续监管工作中,对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处置,具体除按照《关于做好市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宿规发[2014]66号)执行外,涉及日照分析、建筑面积、容积率、配套设施(绿地率、停车位等)等重要指标的,会同市城管局等执法部门联合处置。
第十四条 对各县在行政审批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主管部门书面提醒,情节严重的需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发送告知函,限时整改完善,并提请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对局处室、分局在行政审批管理的违规行需按照整改意见,迅速整改落实,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政策法规处负责收集、核实、约谈、处理等工作,对需整改的工作事项进行全程跟踪督查。
监察室负责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切实强化社会化监管。监管工作要通过公开征求服务对象和利益相关方意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及时将本办法及投诉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由局监察室、办公室分别做好相关意见及建议的收集工作,并及时核查。
第十六条 加 强组织领导。为加强规划行政许可监管工作的领导,加大有效监管力度,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各处室、分局、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 组,形成精细化监管、网络化执法,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