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一律停止农民自建房依据为何?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一律停止农民自建房有没有法律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市规划局:
根 据2009年6月出台的《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精神,明确规定大中城市城中村的改 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提倡和推行多层、高层公寓式安置,近郊村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设联立式住宅。为此,在城市规划区内一律停止农民自建房,实行公寓式安置的政策与省委省政府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并没有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存在剥夺法律赋予农民合法财产权利的情 形。
很多地方都有这个情况,大家觉得这个理由充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