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得同济大学城市规划原理教案
第一章 城市与城市发展
两百年以来的欧美文学、一百年以来的中国文学中,都能找到一种侵入并深刻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和精神人格嬗变进程的怪兽,那就是城市。从农村社会过渡到城市社会,城市给了人们一切新奇和新生活,同时也破灭着原始的田园牧歌式理想。
(《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原序:本书开篇叙述了一座城市,这座城市,象征地看,就是一个世界;本书结尾则描述了一个世界。这个世界,从许多实际内容来看,已变为一座城市,在追寻这一发展的全过程时,我力求述及城市的形式和功能,述及城市产生的各种目的。我深信我已经证明,城市一旦消除了它有史以来的固有缺陷,它将来发挥的作用将会远超过历史上所发挥过的作用。
第一节 城市的定义
一、什么是城市
什么是城市?或者说城市的定义如何?这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际问题。理论上由于各学科对城市的着眼点不同,研究重点各异,因此,对城乡的定义各持己见。实际上,因受行政体制、历史传统及技术等因素影响,各国所采用的城市与乡村的定义亦差别极大。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各国共同遵循的城乡定义。
社会学家总是以居民的行为和社群关系作为城市定义的基础。古典社会学家认为,城市社会给人一种过量的神经刺激和增加人们大量的相互接触,以至必然改变他们的心理和行为。而这些改变正是城市人和乡村人的主要差别。
社会学家沃尔恩(L.Wirth),把人口数量、人口密度和人口异质性(Heterogeneity)当作城市的三个主要标志,因此,他指出只以“人口多少”为标准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定义城市的指标。
人口学家马可耶(M&S226;Macura)通过在塞尔维亚的研究,认为“从人口学的观点,应该以聚居地人口的多少和人口的结构为标准划分城市与乡村,而人口密度因度量上的困难,不宜作为一个准则。”因此,他建议城乡分类可以最低的人口数和最低的非农业人口比例为准则,而史特华(C.T&S226;Stewart)则认为,可以居民中非农业就业比例进行“最简单、最粗略的城乡分类”。但是,如果要进行精确的分类,则应以市场和购物设施、服务和工业活动为准则,并辅以就业比例和很难反映的其它因素,如城市中的文化、社交、娱乐设施及组织形态等。
德国地理学家拉采尔从城市形态人手,认为城市“是指地处交通方便,
覆盖一定面积的人群和房屋的密集结合体”。前苏联经济地理学家巴朗斯基则从城市的作用及其形成的角度,认为“在经济地理上,国家或区域的主要轮廊是由道路和城市构成的”,“城市它如一个国家的指挥部,它在国家的一切方面——经济、政治、行政和文化方面担负着组织的职能”,因此,他指出,“城市是靠那些以农村经济中分化出来的非农业经济部门——工业、商业、运输业以及行政、文化部门而成长起来的”。
从城市文化角度,亚里士多德古老的城市定义,也是人类最后的城市定义: “People come together in cities inorder to live,they stay there inorder to live well”(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生活,他们定居在那里是为了生活得更好)。
二、各国采用的城乡定义评述
虽然各国采用的城乡定义千差万别,但其定义的基础离不开下列五个基本因素:
1、人口规模 以人口多少为标准,将凡是达到某特定最少人口限额的地方,视为城市。但各国所采用的最小人口限额是非常悬殊的。如乌干达和丹麦规定,凡超过100人的聚居地都可以称为城市,加拿大1000人,美国2500人,而日本则高达3万人。由于各国规定的城市最少人口限额不同,所公布的城市人口数和城市化水平的口径不一样,缺乏可比性,因此,我们在利用这些数据,分析对比各国城市化水平时,必须充分注意这一点。
2、人口密集 有时人口虽多,却分散在宽广的地域上,并且互不联系;有时人口虽少,但密集于狭小的区域。两者相比,后者城市色彩可能更加浓厚。日本提出,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公里4000人以上方可算为城市区域。澳大利亚规定,人口密度最少在每平方英里500人以上,人口规模1000人以上的人口聚居地方可设市。
3、行政地位和行政区域 这一因素主要是根据历史、政治或行政的观点,而不是基于统计与物资设施的考虑,具有比较静止的趋向。
4、职业构成 将职业构成比例作为城市标准之一,其目的是要反映人口聚居地的经济活动。城市是依靠那些从农业经济中分离出来的非农业部门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这些人口聚居地居民的主要职业是第二、第三产业,而第二、第三产业是必须集中较多的人口才能得到发展的。
5、城市设施 按此因素,凡具有某些城市特征的人口聚居地方都能设市。这些特征包括:完整的街道形态,连续成片的建筑,具有一定规模的下水道、自来水、供电、交通系统、医院、市场、教育机构、法院等。
在实际运用中,常常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作为城市划分的标准。由于人口密度、城市设施要素难以数量化,较少用作区别城乡的标准。人口规模、行政地位和行政区域、职业构成是比较普遍采用的城乡定义中的三个要素。
三、我国的城乡定义
我国所称的“城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国以来,我国设市和镇的标准经过多次变化,目前采用的是1984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和1986年9月19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中确定的设镇和市的标准。
(一)设镇标准
1、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2、总人口在二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二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3、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
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二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二)设市标准
1、非农业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开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人员)6万人,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重要工矿科研基地,著名风景名胜区、交通枢纽、边境口岸,虽然非农业人口不足6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2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市的建制。
2、总人口50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10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亿元以上,可以撤县设市,撤县设市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总人口50万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亿元以上,可以撤县设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所在镇,非农业人口虽不足10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3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撤县设市。
3、市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0亿以上的中等城市(即设区的市),已成为该地区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中心,并对周围各县有较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可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一个市领导多少县,要从实际出发,主要应根据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状况,以及城市经济实力大小决定。
上述国务院的两个通知,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城镇的发展。中国建设部消息,截止2002年末中国已有城市人口3.5亿,全国设市城市660个。([url]http://finance.sina.com.cn[/url] 2003年05月26日 15:05 中国新闻网)
§1、城市与城市规划的定义
1.1城市:现代城市的定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因素:人口数量,产业构成及行政管理的意义。
1.2城市规划:
(1)城市规划是指通过对城市方方面面进行综合的分析,对城市发展做出科学的设计。在城市中哪些地方盖居民楼,哪些地方修马路,哪些地方建商业区,哪些地方建城市绿地,这些都不是凭空修建的,它们是经过成批成批的经济学家、建筑学家、系统工程学家、社会学家等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共同设计规划的结果。
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意义很大,它将决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决定城市的建设规模,使城市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如果没有城市规划。那么城市的建设将会陷入混乱,后果不堪设想。
例如,美国芝加哥的城市规划就比较成功、合理。它虽是一座工业城市,但是工业用地仅占城市用地面积的7%,商业贸易用地占4.6%。铁路、公路用地占7.5%,居住区用地占24.1%,公园及游乐场用地占4.8%,空地、绿地占24.1%,街道用地占24.6%,公用事业用地占3.3%。(主编:刘英健 编著:刘英健 《小学环境教育丛书-美化城市家园》)
(2)城市人民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规划知识仓库
§2、城市规划学科的产生与发展
2.1古代城市规划思想:
(1)《周礼。考工记》记述了关于周代王城建设的空间布局:“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
(2)《管子。度地篇》有关居民点选址要求的记载:“高勿近阜而水用足,低勿近水而沟防省”。《管子》认为“因天材,就地利,故城廓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
(3)古城:唐长安
唐长安——里坊中正
前述隋大兴城是唐长安城发展的基础,唐代虽基本沿用了隋的城市布局,但主要宫殿向东北移至大明宫。因此朝臣、权贵Z都集中到东城,使城市重心偏于一边,这是它的特点。
长安城的市集中于东西两市,西市有许多外国“胡商”和各种行店,是国际贸易的集中点。东市则有120行商店和作坊。
长安城采用严格的里坊制,全城划分为108个坊,里坊大小不一:小坊约1里见方,和传统尺度相似;大坊则成倍于小坊。坊的四周筑高厚的坊墙,有的坊设2门,有的设4门。坊内有宽约15米的东西横街或十字街,再以十字小巷将全坊分成16个地块,由此通向各户,坊里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长安城的规划继承了古代城市规划的传统,平面布局方正规则,每面开三门,皇城左右有祖庙及社稷,与《周礼考工记》中的布局接近。
城市布局上“宫殿与民居不相参”的意图十分明显,采用严格的里坊制,这些都与当时统治阶级对人民的严格管制与防范有关。
唐长安历经几次大规模的修建,人口逐渐增加,总人口近百万,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唐长安的规划也对其他都城规划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日本的平城京、平安京等。
2.2现代城市规划学科
2.2.1田园城市理论:
“田园城市”理论
(garden city)
在19世纪末英国社会活动家E.霍华德关于城市规划的设想提出了田园城市的概念,20世纪初以来对世界许多国家的城市规划有很大影响。
霍华德在他的著作《明日,一条通向真正改革的和平道路》中认为应该建设一种兼有城市和乡村优点的理想城市,他称之为“田园城市”。田园城市实质上是城和乡的结合体。
1919年,英国“田园城市和城市规划协会”经与霍华德商议后,明确提出田园城市的含义:田园城市是为健康、生活以及产业而设计的城市,它的规模能足以提供丰富的社会生活,但不应超过这一程度;四周要有永久性农业地带围绕,城市的土地归公众所有,由一委员会受托掌管。
霍华德设想的田园城市包括城市和乡村两个部分。城市四周为农业用地所围绕;城市居民经常就近得到新鲜农产品的供应;农产品有最近的市场,但市场不只限于当地。田园城市的居民生活于此,工作于此。所有的土地归全体居民集体所有,使用土地必须缴付租金。城市的收入全部来自租金;在土地上进行建设、聚居而获得的增值仍归集体所有。城市的规模必须加以限制,使每户居民都能极为方便地接近乡村自然空间。
霍华德对他的理想城市作了具体的规划,并绘成简图。他建议田园城市占地为 6000英亩(1英亩=0.405公顷)。城市居中,占地1000英亩;四周的农业用地占5000英亩,除耕地、牧场、果园、森林外,还包括农业学院、疗养院等。农业用地是保留的绿带,永远不得改作他用。在这6000英亩土地上,居住32000人,其中30000人住在城市,2000人散居在乡间。城市人口超过了规定数量,则应建设另一个新的城市。田园城市的平面为圆形,半径约1240码(1码=0.9144米)。中央是一个面积约 145英亩的公园,有6条主干道路从中心向外辐射,把城市分成6 个区。城市的最外圈地区建设各类工厂、仓库、市场,一面对着最外层的环形道路,另一面是环状的铁路支线,交通运输十分方便。霍华德提出,为减少城市的烟尘污染,必须以电为动力源,城市垃圾应用于农业。
霍华德还设想,若干个田园城市围绕中心城市,构成城市组群,他称之为“无贫民窟无烟尘的城市群”。中心城市的规模略大些,建议人口为58000人,面积也相应增大。城市之间用铁路联系。
霍华德提出田园城市的设想后,又为实现他的设想作了细致的考虑。对资金来源、土地规划、城市收支、经营管理等问题都提出具体的建议。他认为工业和商业不能由公营垄断,要给私营企业以发展的条件。
霍华德于1899年组织田园城市协会,宣传他的主张。1903年组织“田园城市有限公司”,筹措资金,在距伦敦56公里的地方购置土地,建立了第一座田园城市──莱奇沃思(Letchworth)。1920年又在距伦敦西北约36公里的韦林(Welwyn)开始建设第二座田园城市。田园城市的建立引起社会的重视,欧洲各地纷纷效法;但多数只是袭取“田园城市”的名称,实质上是城郊的居住区。
霍华德针对现代社会出现的城市问题,提出带有先驱性的规划思想;城市规模、布局结构、人口密度、绿带等城市规划问题,提出一系列独创性的见解,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城市规划思想体系。田园城市理论对现代城市规划思想起了重要的启蒙作用,对后来出现的一些城市规划理论,如“有机疏散”论、卫星城镇的理论颇有影响。40年代以后,在一些重要的城市规划方案和城市规划法规中也反映了霍华德的思想。
2.2.2卫星城镇规划理论
2.2.3《雅典宪章》、《马丘比丘宪章》、邻里单位、小区规划等
2.3外国现代城市建设概述
现代城市一般指二十世纪以来的城市建设,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二次大战前、战后四十年代后期、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以来的城市规划与建设。
2.3.1 二十世纪二次大战前的城市规划与建设
二十世纪初,西方国家的城市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随着工业革命后,新阶级的迅速成长,促成当时社会秩序的变更,以及继十九世纪以后,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速;其二,新技术的问世造成的城市变革,其中诸如单轨铁路、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出现对城市规划产生的影响最为有力。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到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17~1923年,是世界资本主义体系受到强烈震撼的时期,这一时期内产生了新建筑运动思潮,各国为严重的住房短缺问题作出了一些努力;1924~1929年,是资本主义相对稳定的时期,这一时期各国经济复苏,建设活动兴盛,城市中出现了许多高层摩天大楼;1929~1939年,是资本主义出现经济危机和酝酿新的世界大战的时期,建设运动重新活跃了一个短时期。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各交战国的城市建设趋于停顿。
具体内容如下
1、 1900~1918年的欧美城市: a、城市规划立法工作:当时,欧美一些国家认识到城市规划是政府管理城市物质环境的一项经常的和重要的职能。1909年,英国第一次通过了城市规划法;同年,美国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会议;德国、瑞典以及其他欧洲国家相继建立了规划行政机构并制定了相关法律。 b、田园城市与城郊居住区的建设:霍华德的田园城市思想被英国的一些忠实的追随者所发展:翁温和帕克设计了英国第一座田园城市莱奇华斯,始建于1903年,位于伦敦东北64公里,城市和农业用地共1840公顷,规划人口35000人,但到1917年,仅达到18000人;1919年建造了第二座田园城市韦林,距伦敦27公里,城市和农业用地共970公顷,规划人口五万人。田园城市的设想未能解决大伦敦工业与人口的疏散问题。翁温和帕克于1905~1909年在伦敦西北建设了汉普斯特德田园式城郊居住区,这是创造"社会性综合社区"的一个成功实验,是当时英国在规划设计方面的重要成就。 c、盖迪斯对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学科的贡献: d、沙里宁的有机疏散理论: e、未来主义城市设想: f、格里芬的堪培拉规划:
2、1918~1945年的欧美城市 a、 新建筑运动对城市规划的影响: b、英国的卫星城市理论与田园城市的建设:霍华德田园城市理论的追随者雷蒙.翁温于1922年出版了《卫星城市的建设》一书,正式提出了卫星城市的概念,即在大城市附近,并在生产、经济和文化生活等方面受中心城市的吸引而发展起来的城市或工人镇,它往往是城市聚集区或城市群的外围组成部分。翁温的助手帕克,于1930年在英国建设了第三个田园城市--威顿肖维,位于曼彻斯特的南面,人口10万人。它具有莱奇华斯和韦林规划设计的基本特征:围绕着城市的绿化带,工业和居住区的有机组合和精心设计的独户住宅。帕克在威顿肖维实行了他从美国获得的把城市明确的划分成相互结合的邻里单位的思想。 c、社区运动、邻里单一位与划区理论: d、区域规划: e、雅典宪章:在1933年的雅典会议上,与会者研究了现代城市规划与与规划问题,指出现代城市应解决好居住、工作、游憩、交通四大功能。会议提出了一个城市规划大纲,即著名的"雅典宪章"。大纲指出,城市应按居住、工作、游憩进行分区及平衡后,在建立三者联系的交通网。大纲列举了居住、工作、游憩和交通四大活动存在的严重问题后指出居住为城市主要因素,应多从人的需求出发。大纲还提出城市发展中应保留名胜古迹及古建筑,强调城市规划是一个三度空间的科学,应考虑立体空间,要以国家法律形式保证规划的实现。大纲的一些基本论点至今仍有重要的影响。 f、广亩城市: e、带形与指状发展城市: g、三十年代法西斯国家的城市建设: h、苏联社会主义城市:
2.3.2战后四十年代后期的城市规划与建设
战后欧洲和日本面临的任务有两个:一是恢复生产,解决战后房荒,进行若干重点的恢复和改建;二是有步骤有计划的改建畸形发展的大城市,建设新城,整治区域与城市环境,以及对旧城市规划结构进行改造。 具体内容如下:
1、英国的战后重建 a、大伦敦规划:1937年,英政府为解决伦敦人口过于密集的问题,成立了"巴罗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0年提出的"巴罗报告"指出:伦敦地区工业与人口不断聚集,是由于工业所引起的吸引作用,因而提出了疏散伦敦中心区工业和人口的建议。1942年由艾勃克龙比主持编制大伦敦规划,于1944年完成轮廓性的大伦敦规划和报告。其后又陆续制定了伦敦市和伦敦郡的规划。在大伦敦规划中体现了盖迪斯首先提出的"组合城市"概念,并且在制定规划过程中遵循了盖迪斯所概括的方法,即"调查-分析-规划方案"。当时被纳入大伦敦地区的面积为6731平方公里,人口为1250万人。
规划方案在距伦敦中心半径约为48公里的范围内,由内到外划分了四层地域圈,即内圈、近郊圈、绿带圈与外圈。大伦敦的规划结构为单中心同心圆封闭式系统,其交通组织采取放射路与同心环路直交的交通网。伦敦郡人均规划绿地面积大幅提高,重点绿化泰晤士河两岸。中心区改造重点在西区与河南岸,并对其作了详细规划。大伦敦规划吸取了二十世纪初期以来西方规划思想的精髓,虽然在其后几十年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当时在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切合时宜的对策与方案,对控制伦敦市区的自发性蔓延、改善混乱的城市环境起了一定的作用,对四、五十年代各国大城市的规划有着深远的影响。六十年代中期编制的大伦敦发展规划,试图改变1944年大伦敦规划中同心圆封闭布局模式,使城市沿着三条主要快速交通干线向外扩展,形成三条长廊地带,在长廊终端分别建设三座具有"反磁力吸引中心"作用的城市,以期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解决伦敦及其周围地区经济、人口和城市的合理均衡发展问题。 b、哈罗新城 c、考文垂和斯蒂文乃奇市中心商业步行区
2、 法国的战后重建 a、 勒.哈佛的重建 b、勒.柯布西埃的居住单位
3、 东欧、苏联与日本的战后重建
a、 波兰的战后重建 b、苏联的战后重建 c、日本的战后重建
2.3.3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城市规划与建设
五十年代,二次大战各参战国不同程度的从战争的破坏中得到恢复,各国城市化步伐加快,促进了大城市的建设与改造、大城市周围的新城建设以及各种具有新的职能的城市如科学城的建立。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对象伦敦那样的一元化结构体系,即大城市只有一个中心,然后在环绕这个中心来进行规划布局的做法,提出了异议,促使六十年代以后,大城市多中心规划结构的采用和推广。这个时期各国对古城、古建筑保护,对市中心和重要商业街区的建设,对居住区的规划结构都进行了新的探索,塑造了新的格局形态、空间特征,提高了城市的环境面貌和文化特征,满足了时代要求。这时许多国家在大城市地区和重要工矿地区开展了大量的区域规划工作,并有不少国家实现了有计划的国土整治。这个时期环境的兴起和CIAM第十小组的建立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历史性变革,它为六十年代以来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具体内容如下:
1、五十年代的城市化与郊区化运动:随着世界各国工业化和商业经济迅速发展,相应城市化速度也日益加快。世界人口向大城市涌流的势头十分猛烈,已达到失控的程度,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城市问题,如城市住房紧张、交通拥塞、环境恶化、失业人口增长。各国都试图通过颁布法律来控制人口向城市聚集,但均未奏效。而另一方面,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交通、通讯手段现代化的基础上,城市人口出现了离心流动,即郊区化现象。这时的人口与经济活动的分布渐渐突破了城区界限,向周围的郊区发展,出现了以中心城市为核心,连同其他毗邻的内地、腹地,形成统一的大城市地区,即人口集中在各个城市"点"的形式发展到城镇群体,即城市聚集区的形成,这是城市化发展新阶段的表现之一。
2、五十年代的新城建设
3、五十年代的步行商业街、郊区购物中心、室内商业街和地下商业街
4、五十年代的新建大城市--印度昌迪加尔和巴西新都巴西利亚
5、朝鲜平壤的重建
6、五十年代的科学城
7、五十年代的欧洲古城古建筑保护
8、五十年代新建的城市中心
9、五十年代的居住区
10、五十年代的区域规划与国土整治
11、五十年代环境科学的兴起和CIAM第十小组的建立
2.3.4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的城市规划与建设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各学科的交叉和横向的发展使城市规划成为一门高度综合的学科,出现了一大批理论著作,标志着在城市规划指导思想上的重大突破。在城市规划编制上,各国政府对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宏观控制。从过去的物质建设规划发展到多学科的综合规划,把物质建设规划与经济发展计划、社会发展规划、科技文化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发展规划互相结合,并采取综合评价,以系统论的观点进行主总体平衡。为防止无计划的过度的城市化,控制大城市、发展中小城市的概念在大多数国家中仍受到重视。在大城市的布局形态上,封闭式的单一中心的城市布局渐为开敞式多中心所取代。规划的范围从国土、从区域、从大城市圈、从合理分布城镇体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布局,使全国的人口与生产力布局与城市规划协调,使城乡融为一体,并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区域规划与城市规划的重点内容和目标。在发展过程中,世界城市将进一步现代化,这包括城市管理与服务的现代化和生产技术的现代化。新技术革命、现代科学方法论,以及电子计算、模型化方法、数学方法、遥感技术等对城市规划与建设将产生愈益显著的影响。建设技术密集型的科学园区或科学城是各国为发展尖端技术与新兴产业的一种重要建设任务。城市群体布局也成为世界城市发展的模式之一,这种布局的特点是在一定区域内聚集着众多的城市,组成一个相互依赖、兴衰与共的经济组合体,称为大城市连绵区。
具体内容如下:
1、 六十年代以来的城市化
2、 六十年代以来国土规划与区域规划
3、 伦敦、巴黎、华盛顿、东京与莫斯科的城市总体规划
4、 六十年代以来的新城建设
5、 六十年代以来西方大城市内部的更新与改造问题
6、 六十年代以来的科学城与科学园地
7、 六十年代以来的古城和古建筑保护
8、 六十年代以来的城市中心、广场、步行商业街区、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雕塑、街头壁画
9、 六十年代以来的居住环境与居住区
10、六十年代以来城市规划与设计中的环境-行为研究
11、马丘比丘宪章:1977年12月,一些世界知名城市设计学者于秘鲁利马签署了马丘比丘宪章。该宪章是继1933年雅典宪章以后对世界城市规划与设计有深远影响的又一文件。宪章分为11小节,对当代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中主要问题作了论述。这十一小节分别为:城市与区域、城市增长、分区概念、住房问题、城市运输、城市土地使用、自然资源与环境污染、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与保护、工业技术、设计与实践、城市与建筑设计。宪章强调了"规划必须在不断发展的城市化过程中反映出城市与其周围区域之间的基本动态的统一性","规划过程应包括经济计划、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它必须对人类的各种要求作出解释和反映","规划、建筑和设计,在今天,不应当把城市当作一系列的组成部分拼在一起来考虑,而必须努力去创造一个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在建筑领域中,用户的参与更为重要,更为具体"等观点。
12、新技术革命、现代科学方法论,以及电子计算、模型化方法、数学方法、遥感技术与城市环境生态学对西方城市规划的影响。
2.4当代城市规划思想方法的变革
由单向的封闭型思想方法转向复合发散型的思想方法
由最终理想状态的静态思想方法转向动态过程的思想方法
由刚性规划的思想方法转向弹性规划的思想方法
由指令性的思想方法转向引导性的思想方法
2.5城市规划面临城市发展趋势的挑战
城市全球化
空间市场化
信息网络化
全球城市化
第二节 城市化
一、城市化的含义
城市化一般简单地释义为农业人口及土地向非农业的城市转化的现象及过程,具体表现:
1、 人口职业的转变
2、 产业结构的转变
3、 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
城市化=城镇化
城市化水平指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二、城市化进程的表现特征
(1) 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
(2) 产业结构中,农业、工业及其他行业的比重彼此消长,不断变化
(3) 城市化水平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成正比
(4) 城市化水平高,不仅建立在二三产业的发展上,也是农业现代化的结果。
三、城市化的历史过程
城市化的历史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初期阶段:30%
中期阶段:60%
稳定阶段:
四、中国城市化道路和特色
21世纪将是一个新的城市世纪”。世界城市化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并呈现出五彩缤纷的态势,城市化道路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显示出其特色。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步入快速发展的时期,城市化水平从1990年的18.96%提高到目前的37%,预计到2010年及21世纪中叶将分别达到45%和65%。中国城市发展必须适应当今世界的三大潮流;其一要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其二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其三要接受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行动。但同时必须选择正确的道路。
(一)中国的城市化道路
在过去的讨论中,关于城市化道路主要集中在重点发展什么样的城市,是大城市,中小城市,小城镇,或城市体系问题上。我们认为这确实是城市化道路问题,目前基本上已经取得共识,即我们必须同时发展各类城市,建立合理的城市体系。因为每一种规模和类型的城市,都有自己的优势,但也有自己的弱点,都需要发展,不能以一种类型和规模的城市去代替另一类规模和类型的城市。城市化道路的另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指,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来实现城市化?实际存在两种主要的途径。一是政府主导型;二是市场导向型。
1、政府主导型。主要是通过政府投资新建企业,主要是工业企业,建立工业基地。同时投资建设职工属宿舍,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使在短时期内随着企业的建设形成具有一定人口规模和建设规模,并按城市运行的新兴城市,并由此来推动国家城市化的水平的提高。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主要是采取这一道路发展和建设城市,提高城市化水平。
政府主导型发展建设城市,提高城市化率的主要特点是:1)计划性很强,政府完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其他既定的条件和政策,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决定城市发展的个数的规模。包括在特殊情况下减少城市数量和城市人口规模;2)城市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完全通过自上而下来实施,甚至是一级一级来实施的,一般居民和下级单位没有主动权和积极性;第三,城市化过程受到严格的行政控制和政策限制,最明显和突出的是人口政策和户籍限制,辅之以经济政策和其他手段等。政府主导型虽然在一定期内使城市得到 一定的发展,城市化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总的来说,城市发展速度和城市水平提高缓慢,造成城市水平的滞后。改革开放前我国城市化水平低下,不能不与国家的经济体制和城市化自身的道路以政府主导型是分不的。
2、市场导向型。城市发展应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所选择的唯一的空间形式。没有完整的城市体系,就不可能有成熟的市场体系。市场要发展和扩大,就必须发展城市。可以说先有市,而后才有城市。一般说,市场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市政设施的建设应该是同步进行的,是三位一体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许多城市的建立和发展,就是市场经济发育和发展的结果。例如,浙江的义乌市、福建的石狮市、浙江温州市的龙港镇等等,无不如此。充分显示了市场与城市相互促进和成长的过程和规律。
这类城市产生和发展的特点是:(1)城市投资的多元化。主要是企业、居民和政府同时进行投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投资建设产业和相关联的设施;居民投资建设住宅,包括购买住宅;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2)发展和建设速度快,协调性强,城市各项事业和设施一般都可配套建设,同步行进;(3)城市建设和发展,讲究成本核算和经济效益 ,重复建设较少,更新换代快;(4)城市建设发展不仅带动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而且能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进而带动周围农村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改变政府主导型的城市建设发展和城市化水平提高的道路的模式,而更多地走市场导向型的发展之路。
我们必须指出,在一些地方,并没有正确科学地认识城市建设和城市化发展的规律,急于求成,崇拜指标,过多地用行政手段和首长命令,或制定规划,来规定城市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时限、速度和指标,提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指标,而不是着眼于从基础上发展经济社会,特别是作为发展城市化基础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不去着力去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三农”问题,不去大力培育市场经济。结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甚至出现一些副作用。这是值得我们严重关切和认真研究的。
(二)城市化的特色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坚定不移的目标和方针。特色的城市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所以,我们不仅要加速城市化的进程,提高城市化的水平和质量,而且更要重视城市化的中国特色。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同样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中国城市化特色主要体现在:
1、工业化与信息化同时推进。中国正处于工业化时期,工业化仍然是城市的主要任务。同时中国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和高科技城市又处于实现新型工业化的时期,处于信息化的启动和起步时代,因此必须大力推进信息化。面临工业化与信息化的双重任务。一些城市,特别是处于先进的大城市和科技城市,把发展信息产业放在重要的、突出的地位,成为城市发展的增长点,是优先发展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城市化和现代化不光依赖于传统工业发展到什么程度,同时取决于信息产业发展到什么程度。
2、集中型城市化与分散型城市化同时推进。工业化时期的城市化经常表现为集中型的城市化,而信息化时期的城市却表现为分散型的城市化,或者说城市化与逆城市化同时发展,特别是一些先进的大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居民向郊区和附近小城镇迁移开始出现苗头。因为信息时代,由于通讯技术和交通事业的惊人发展,使居民的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点可以远距离的分离。
3、城市化与城乡一体化同时推进。一方面,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崛起,加速实现农村城市化与城乡一体化,城乡之间的差别不断缩小,农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基本实现城市生活方式,享受现代城市文明。这在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十分明显;另一方面,在中国的广大地区,仍需要加速城市与农村在空间上明显分离的城市化进程,使大批农民离开农村而进入城市。
4、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同时推进。在经济发达国家地区,城市现代化已经提到日程,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新的动力和经济增长点。与此同时,这些地区城市化的任务还没有实现,仍有继续加速和提高城市化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城市现代化与继续城市化的双重任务,形成相互推进的态势,现代化带动城市化,城市化促进现代化。
5、大城市建设与小城镇发展同时推进。中国由于人口众多,而且农村人口比重大,一方面,城市化的总水平会相对低一些;另一方面,小城镇必须大力发展并容纳更多的人口。小城镇得到发展,建设好了,“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百分之五十的人的出路问题,农民不往城里跑。”“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多渠道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立足农村,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发展二、三产业,建设小城镇。开拓农村广阔的就业门路,同时适应城镇和发达地区的客观需要,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的流动。”体现了中国城市化的一个特色。
§3城市化
3.1城市化的含义:城市化一般简单地释义为农业人口及土地向非农业的城市转化的现象及过程。
3.2城市化进程的表征:
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
产业结构中,农业、工业及其他行业的比重彼此消长,不断变化
城市化水平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成正比
城市化水平高,不仅是建立在二、三产业的发展上,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
3.3中国城市化的道路
中国的城市化道路必须坚持大中小城市并举和农村城镇化共同发展的方向。可供选择有以下几点。
确定城市带,划清都市圈 城市带即在城市化的战略中要坚持沿海、沿江和沿线的长远战略格局。目前能够首先获得共识的是北起珲春经大连包括环渤海,走烟台、青岛穿连云港到上海,再南下杭州湾经宁波、温州直达台湾海峡沿岸,从厦门绕至汕头连接大亚湾途经香港进入珠江口到达珠海、澳门,最后通过粤西沿岸和湛江到达北海、防城港。数千公里海岸线应该是未来最大的城市带。
其次,沿长江两岸沿线,和沿欧亚大陆桥的沿线(即东起连云港西至赫尔果孜口岸),要让内陆的城市向这两线集中,即今后 50年乃至100年内的城市发展的百分之七十要靠近这两条线。这一战略的要点是沿海和沿江铁路必须加速发展,才可能构建未来城市带的骨架。 都市圈即包括五大城市群,其整治战略是指辽东半岛的都市圈、环勃海京津都市圈、山东半岛都市圈、长江三角洲都市圈、珠江三角洲都市圈,要有这五大都市圈的全面的城镇体系改造规划,改造期内可适当控制人口进入,然后逐步放开;与此同时,还可适时启动成渝都市圈的建设,拓展以武汉为中心的都市圈,对福建省的厦漳泉都市圈建设也不要忽视。这是整个中国的多方位的增长点,必须认真培育。
在此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去设计此外地区的大、中、小城市的建设方针和具体的规划方案。这应该是十个五年计划乃至未来15年城镇化发展方针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三条道路共同发展 无论中国的城市化如何走,是大城市为主,还是中小城市为主,小城镇发展都将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中国多元城镇化道路选择中必然要走的三条道路。 据测算,农村未来20年仍将有1.2-1.8亿剩余劳动力,目前进入农村非农产业和流动就业的将近2亿劳动力,总计就是3.8亿农村人口要在今后十几年内大部分逐步脱离土地进入城镇。这将是今后中国多元城镇化道路劳动力供给的主要来源,引导安置得当既可为大城市发展提供高素质低成本的人才,也可为中小城镇提供更多发展机会,缓解产业升级换代的就业压力。如果到2015年中国的城市化率能够达到 45%,加上现有的小城镇要上档次,提高质量和规模,未来小城镇发展可以容纳 28900万人口,超过目前大中城市的人口总和,将比目前小城镇人口增长70%,仍吸收了未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40-50%。到那时,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农村非农产业将基本集中在小城镇里;农村的第三产业将有长足发展,就业人数可能超过第三产业;小城镇所提供的新增就业岗位不少于7000万个,比目前的农村流动人口还要多。未来的小城镇将主要是中小企业、第三产业发展的基地,特别将成为各种中介组织、金融组织以及营销组织的天地。因此,在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近几十年内,小城镇发展是关键时期,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重点在小城镇的扩容 如果我们不尽早规划,引导发展,要么超大规模城市密集发展将激化矛盾;要么过于分散孤立形不成规模分工的小城镇遍地开发也会使经济缺乏活力。目前重要的不是追求小城镇的数量,可以说数量增长的高峰期已过。小城镇发展的数量将在未来15年内达到其上限,平均每年发展数量以不超过450个为宜。要把重点放在追求小城镇扩容上,有规模才有集聚效应。在15年内可以集中发展1万个中心镇,平均每县3至5个,可将未来新吸纳人口的50%,约6000万人集中在这里;另外,还可以由目前平均每个小城镇0.3平方公里扩大到1平方公里,按每平方公里投资1亿元计划,2万个小城镇中有70%扩容,则可能需要投资总额9800亿元。15年平均下来,每年就要有650亿元,如果计算带动效应,则每年有不少于2000亿元的投资,每年约可增加800万人的消费。因此,扩大农村消费与增加民农民收入,发展小城镇和促进农村就业是相辅相成的城乡协调发展战略,这是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必须坚持的方针。
第二章 城市规划学科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古代的城市规划思想
一、前期城市化时期
从西方古代社会来看,早在古希腊的城邦建设中便出现了希波达摩斯(Hippodamus)的城市建设体系。建筑师从当时的哲学思想和实用两方面出发,探讨了城镇的形态,从而发展了这一体系。其主要特征是采用了方格网式的街道系统,并与城市的市场和公共建筑群结合起来。古罗马奥古斯都军事工程师维特鲁威(Vi~vius)在公元前1世纪博采众说,写成《建筑十书》,并在其中用一定的篇幅论述城市规划设计的经验与理论(尤其表现在从军事防御出发而设计的城市模式方面),在伴随文艺复兴运动到来的新的建设高潮中,又涌现出一大批卓越的艺术家和建筑师,诸如阿尔伯蒂(Albeai,14N—1472年)、达&S226;芬奇亿&S226;D&S226;Vinci,1452—1519年)、帕拉第奥(A&S226;P~adiv,1508—1580年)、斯卡摩锡等。他们在论及建筑时也提出了一些有关城市的理论和城市模式。阿尔伯蒂在其《建筑论》中开宗明义地谈选址与环境,述及用地划分,郊区道路景观设计等广泛内容。斯卡摩锡在设计其“理想城”时,设想了各种不同功能的广场,反映了文艺复兴时期商业的兴盛和城市生活的多样化。在西方古代和中古社会中,虽说还没有独立的城市规划学科,但建筑学中包含着城市规划和设计的内容。当然,在其它有关学科中也已经有人注意到对城市的研究。
从中国封建社会看,春秋战国时期是早期城市建设大发展时期,也是一个城市建设思想大繁荣的时期。《周礼&S226;考工记》、《商君书》、《管子》、《墨子》等古籍中都记载有当时人们对城市建设的看法。
在这些论述中,比较辩证地阐明了城市与区域的关系(在一定地区,山川、陵谷、都邑、道路和农田的占地应有适当的比例;城池的大小要与耕地面积、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呈一定比例关系),关于城市的用地选择与规划布局(城市建设如何“因天材,就地利”,要讲求实效……),关于城市建设如何符合军事要求(如城址的选择,城市的规模,土地的利用,筑城的原则……)等等;都是基于当时的政治需要,实际建设经验的总结或理论的探讨。中国古代城市的建设成就中最为重要的是都城建设,都城被认为“四方之极”,“首善之区”,历代的统治者对之特别重视,立定典章,指导建设。因此它典型地体现了各个时代的成就,我国古代文献中对都城规划的论述也甚多,其中以《周礼》所定的一些原则最为完整也最重要,影响后世达二千多年之久。《考工记》的价值主要有两点:第一,它反映了早期城市规划最完整的思想与体系;第二,它对后来的都城建设起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元大都及以后都城,有人称之为中国古都规划形制的“红线”。
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都城建设一脉相承,不断发展,逐渐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战国时期的列国都城还采用了大小城的制度,体现了“筑城以卫君,造廓以守民”的要求。演变到汉长安,都城中的宫殿、闾里、市肆、道路、园林等城市的各个要素的建设,已集中在一个城垣内,城市开始组合成整体汉长安城形制的形成,是我国都城前期规划形制的开端。其后,曹魏邺城和北魏洛阳进一步加强了全面规划,它的规划布局,对我国前期城市建设的高峰——隋唐长安的形成起了重要的影响。
唐长安在中国城市规划史上的成就是多方面的,无论城址的选择,规划分区的形成,宫城坊里、市肆园林的划分,方格形街道系统的拟定,水系的开拓,中轴线的运用,街道绿化的建设,城廓的建造,宫廷、坊里、宗教、园林建筑群体的组合,个体建筑的构成及艺术形象与风格的创造,建筑绘画雕塑的结合等等,既吸取历史经验,又都有重要的创造。长安的城市建设成就是灿烂的盛唐文化重要组成部分,是“最为巨大的艺术晶”。
元大都、明清北京,继承和发展隋唐长安和宋东京的优秀传统,结合北京的历史地理条件,并有意识地参照《考工记》的模式,它在城市的规划和设计上的成就,可以说是集我国都城形制之大成,经过进一步的创造,达到了我国后期都城发展的新高峰,也是最后的结晶。北京至今仍然不失为中国古代城市建筑遗产中规模最大,保存得比较完整的实例。
都城的建设规划对地方城市的发展也饶有影响,如唐以后的州县城制,就多是从“里坊”之制影响演化而来。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集权统一,城市建设多有规划。总的说,城市布局用地分区,建筑布局和道路系统等等,比较严整,有严格的等级划分。地方城市布局受制度的约束相对要少些,更能结合具体条件,不拘一格,因而更富于变化。例如同为行政中心城市,居于江南的平江府(苏州),与成都、广州的布局形态就很不一致。
无论东西方城市,城市园林建设均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中国的造园活动历史悠久。早有战国时期人们便造园囿,筑台榭,以至修建离宫别馆。到明清时皇家禁苑和私家园林均达一时之盛。在两河流域,人们在乌尔城等观象台建筑群中种植树木,在巴比伦建设了“空中花园”,在古君士坦丁堡(今土耳其伊斯坦布尔),1453年建都后设黄金角(The GoldenHom)建设园林。西欧中世纪的城镇内部虽很少有园林建筑,但它们的规模很小,故也能与大自然结合。欧洲城市中在文艺复兴运动之后兴造园林之风大盛,并一直持续到近代。可以说,在古代环境建设中,城市规划、建筑、园林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
第二节 现代城市规划学科的产生与发展
一、 现代城市规划的理论渊源
(1)空想社会主义的乌托邦
托马斯。莫尔在16世纪时提出的。乌托邦中有50座城市,城市与城市之间最远一天能到达,城市规模受到控制,以免城市与乡村脱离。乌托邦对后来城市规划理论有一定影响。
(2)康帕内拉的“太阳城”
(3)罗伯特。欧文“新协和村”
1852年在美国印第安纳州买下3万英亩土地,900名同志去实现。
二、 田园城市理论
三、 卫星城镇规划的理论和实践
20世纪初,如何控制及疏散大城市人口出突出问题。
恩维在田园城市理论基础上提出最大城市周围建立卫星城市,以疏散大城市人口,控制其规模,在1922年提出一种理论方案。
(1) 1912~1920年,巴黎制定了郊区的居住建筑规划,“卧城”
(2) 1918年,分局建筑师沙里宁在赫尔辛基新区提出一个17万人口的扩展方案,称为半独立式卫星城。
(3) 1928年编制的大伦敦规划方案中,采用在外为建立卫星城镇的方式。
(4) 第三代卫星城实质上是独立的新城 ,以英国在20世纪60年代建造的米尔顿。凯恩斯为代表。人口由5~8万扩大到25~40万人。
四、 现代建筑运动对城市规划影响与《雅典宪章》
(一)柯布西埃的理论:大城市的主要问题是:(1)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过大,(2)交通矛盾;(3)绿地少; 因此要从规划着眼,以技术为手段,改善城市的有限空间,以适应这种情况,主张提高城市中心区的建筑高度,向高层发展,增加人口密度。
(二)赖特于1935年发表《广亩城市:一个新的社区规划》,充分地反映了他倡导的美国化的规划思想,强调城市中人的个性,反对集体主义。相信电话和小汽车的力量,认为大都市将死亡,美国人将走向乡村,家庭和家庭之间要有足够的距离。
以上两极端的规划理论,有共性:
1、 都有大量的绿化空间在他们“理想的城市”中,
2、 都已经开始思考当时所出现的新技术:电话和汽车对城市产生影响。
(三)《雅典宪章》:
这个大纲集中地反映当时“现代建筑”学派的观点。
1、 《大纲》首先提出:城市要与其周围影响地区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指出城市规划的目的是解决居住、改组、游憩与交通四大城市功能的正常进行。
2、 《大纲》认为居住的主要问题是:密度大绿化低;太近工业区;公共服务设施少;
3、 《大纲》认为工作的主要问题是:工作地点无计划地布置,
4、 《大纲》认为游憩的主要问题是:绿地太少。
5、 《大纲》认为道路的主要问题是:宽度不够,交叉口过多,
6、 《大纲》还提出,城市发展中应保留名胜古迹及历史建筑。
7、 《大纲》最后指出,城市应按全市人民的意志进行规划,要以区域规划为依据。
五、 马丘比丘宪章
1、 1978年12月,一批建筑是在秘鲁德利马集会,对《雅典宪章》40年的实践作了评价,认为实践证明《雅典宪章》提出的某些原则是正确的,而且将继续起作用。
2、 认为《雅典宪章》的功能分区牺牲了城市的有机组织,忽略了城市中人与人之间多方面的联系,而应努力去创造一个综合的多功能的生活环境。
3、 提出城市急剧发展中如何更有效地使用人力、土地和资源,如何解决城市与周围地区的关系,提出生活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无问题。
六、 邻里单位、小区规划与社区规划
1、 邻里单位:思想要求在较大的范围内统一规划居住区,使每一个“邻里单位”成为组成居住区的“细胞”。幼儿上学部穿越交通道路,内部设置一些居民服务设施。
2、 二战后,在欧洲一些城市的重建和卫星城市的规划建设中,“邻里单位”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应用,并且在他的基础上,发展成为“小区规划”理论
3、 小区规划不限于一个小学的规模来控制,也不仅是由一般的城市道路来划分,而是趋向于由交通干道或其他天然或人工界线为界,把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绿地等予以综合解决。
4、 20世纪60年代后,城市规划领域中对城市的社会问题的认识逐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不再局限于住宅和设施等物质环境 ,社区规划的概念逐步取代了小区规划的提法,规划师的责任重心更趋多元化,给社区中弱者更多关怀。
七、 有机疏散理论
1、 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或技术性的指导方案,而是对城市的发展带有哲理性的思考
2、 把贫民窟比喻称“瘤”,城市是不断成长和变化的机体,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城市规划是动态的。他认为对待城市的各种“病”,就像对人体一样,要动大手术,要从城市的结构和形态做起。
3、 他从生物的“细胞”成长现象中得到启示,认为有机疏散就是把扩大的城市范围划分为不同的集中点所使用的区域,这种区域内又可分成不同活动所需要的地段。
4、 他认为应该把联系城市主要部分的快车道设在带状绿地系统中,避免穿越和干扰住宅区等需要安静的场所
5、 1960年代以后,许多学者提出尖锐的质疑。
八、 理性主义规划理论及其批判
1960~1970年代西方城市规划操作的指导理论可以用三个词来概括:系统、理性和控制论
1、1952年,刘易斯凯博1952年出版《城乡规划的原则与实践》全面阐述了当时被普遍接受的规划思想。城市规划的对象还主要局限在物质方面。
2、1970年代初,在城市规划中导入系统工程和数理分析,规划方案是对城市现状问题的理性分析和推导的必然结果。但在理性主义使规划变得越来越严密的时候,城市规划专业也变得越来越让人看不懂,大堆复杂的数理模型对城市发展的实际意义让人无法 理解。
3、理性主义理论对决策者的立场缺乏充分的认识,忙于细部的综合性总体规划往往放弃了最重要的城市发展战略。
九、 城市设计研究
1、 1952年吉伯特《市镇设计》和凯文林奇的《城市意向》,成为市场上的畅销书
2、 《城市意向》认为,城市空间景观中界面、路径、节点、场地、地标是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并有基本规律可以把握,在塑造城市空间景观的时候,应从这些要素的形态把握入手,发现其中是有规律可循的。
3、 70年代吉伯特和林奇的有关物质形态的分析不仅被冷落,还受到众多攻击,城市规划为谁创造美成为规划师的根本立场
4、 80年代中期,城市设计又一次在规划理论的论坛中被提起,重新出现关于城市物质形态设计的研究成果。良好的都市生活,创造和保持城市机理,再现城市生命力。1990年以后,城市设计在新的层面上被看作是解决城市社会问题工具之一。
十、 城市规划的社会学批判、决策理论和新马克思主义
1、《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简 .雅各布斯,
2、卡斯泰尔斯《城市问题的马克思主义探索》,
3、《女权主义与规划理论:认识论的联系》
十一、从环境保护到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思想
1、 20世纪70年代,保护环境从一般的社会呼吁逐步在城市规划界称为思想共识和一种操作模式。
2、 80年代环境保护的规划思想又逐步发展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3、 90年代,在国际城市规划界出现了大量反映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理论的文献。
十二、全球城和全球化理论
对城市发展新趋势的讨论。
第三节 当代城市规划思想方法的变革
一、 当代城市规划思想方法的变革
(一)、由单向的封闭型思想方法转向复合发散型的思想方法
单向:否定思维过程中思维的后一阶段对前一阶段成果的作用。
封闭:否定该系统外的环境对系统的作用
复合:要求有多条思维途径,这里包括反馈思维、平行思维
发散:要考虑系统外因素的作用。
(二)、由最终理想状态的静态思想方法转向动态过程的思想方法
动态过程的思想方法要求把城市规划工作的对象确定为动态过程,城市规划工作的成果是一种动态过程的控制和引导方法,城市规划管理的控制手段也是一种动态过程。
(三)、由刚性规划的思想方法转向弹性规划的思想方法
刚性的规划思想方法特征即缺乏多种选择性。
造成刚性规划思想方法的原因之一是机械的社会观,之二是把规划与设计混为一谈,以设计工作的思想方法代替规划工作的思想方法。
弹性规划的思想方法在城市规划工作中表现为规模的必要弹性、时效期的必要弹性、用地形态上的必要弹性。
(四)、由指令性的思想方法转向引导性的思想方法
规划决不是在实际城市发展中起指令性控制作用的中心枢纽。
引导性的思想方法也是一种控制论思想,它强调各系统发挥自身的选择性,强调规划在城市发展进程的引导性控制作用,城市规划是向各系统提供正确的发展选择的引导者。
二、 思想方法的变革对工作的冲击和影响
(一)、对工作方法的冲击和影响
分析的广泛性:数据收集、分析角度、分析对象的多样性
论证的严谨性:思想方法、论证手段
成果的弹性:不仅仅是一套规定的图纸,规划成果通过非图纸表达的方式会有新发展。
(二)、对工作中的传递方式的影响
(1) 规划技术论证工作是一项科学技术性工作,其内部的工作传递方式是横向的,复合的。
(2) 政府立法执行工作是确认规划的法律效果。
(3) 组织开发经营活动的传递关系是相互配合性的。
三、 城市规划面临城市发展趋势的挑战
(一)、城市全球化
(二)、空间市场化
(三)、信息网络化
(四)、全球城市化
作业:
1、 阐述一下理论的主要思想:田园城市理论、雅典宪章、有机疏散理论
2、 简述卫星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程
3、 简述的当代城市规划思想变革的内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工作内容和编制程序
§1、城市规划的任务和原则
1.1 城市规划的任务:
城市规划是人类为了在城市的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而作的未来空间安排的意志。
关于城市规划的任务,各国由于其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和侧重,但其基本内容是大致相同的 。
1.2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1) 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原则
(2) 历史环境与未来环境相和谐的原则
(3) 城市环境中各社会集团之间社会生活相和谐的原则
§2、城市规划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特点
2.1 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内容
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内容是依据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区域规划等上层次的空间规划的要求,在充分研究城市的自然、经济、社会和技术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城市发展发展规模,选择城市用地的布局和发展方向,按照工程技术和环境的要求,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设施,并提出近期控制引导措施。
2.2 城市规划工作的特点
(1) 综合性
(2) 法治性、政策性
(3) 地方性
(4) 长期性、经常性
(5) 实践性
§3、城市规划的调查研究与基础资料
3.1 城市规划的调查研究
3.2 城市规划的基础资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 ,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虹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4、城市规划的层面及其主要内容
4.1 城市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4.2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的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以下有关条款同);
(二)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镇为1/5000;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3 分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第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二)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三)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四)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五)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二十条 分区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二)分区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
4.4 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 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第二十五条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 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四)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4.5 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担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4.6 城市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章重点: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
本章难点: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章 城市构成与用地规划
第一节 城市的系统构成
一、 城市系统构成的概念
(一) 城市作为系统的特征
(1) 整体性和综合性
(2) 层次性和结构性
(3) 系统的动态性
(4) 系统的环境联系性
(二) 城市系统的构成
1、构成城市的各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总和。各要素:社会系统、经济系统、空间系统、生态系统、和基础设施系统。
2、研究城市系统构成的最终目的:从本质上全面把握城市的功能及内部结构,以及城市各组成部分的关系。
二、 城市社会系统的构成
1、 城市的政治系统:一是政治团体角度; 不同阶级、特别集团利益
一是市民之间的政治关系。
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受社会制度影响。
2、 文化系统:城市文化
3、 人口系统:人群分类、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宗教信仰等
三、 城市产业系统构成
(一) 按照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分类方法
城市产业可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1、 城市的第一产业:城郊的农、林、牧、副、渔业,世界上没有一座城市可以完全脱离对其郊区农副产品的依赖。
2、 城市的第二产业:制造业和加工业
3、 城市的第三产业:服务对象超出城市自身的范围。
(二) 根据城市产业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
城市产业可分为:主导产业、配套产业、一般服务性产业
主导产业:城市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产业
配套产业:围绕主导产业而建立发展起来的
一般服务性产业:所有城市拥有的产业:交通邮电、饮食服务等
四、城市空间系统构成
1、城市范围内,社会、生态以及基础设施各大系统的空间投影及空间关系的总和。
2、城市空间形态是城市总体布局和分布密度的综合反映。
五、城市其他系统构成
2、 市政基础设施系统
3、 社会设施系统: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
§1、城市的系统构成
1.1 城市系统构成的概念:就是指构成城市的各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总和
1.2 城市社会系统的构成:城市的政治系统构成、文化系统构成、人口系统构成
1.3 城市产业系统的构成:城市的第一、第二、第三产业
§2、城市用地及其适用性评价
2.1 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2.1.1自然条件分析:
(1) 地质条件:建筑地基、滑坡与崩塌、冲沟、地震、矿藏
(2) 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
(3) 气候条件:太阳辐射、风象、温度、降雨和湿度
(4) 地形条件:
2.1.2城市用地适用性评定: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2.2 城市用地的选择
2.2.1用地选择的影响因素:建设现状、基础设施、生态环境、文化遗存、社会问题
2.2.2用地选择原则:
(1) 遵照《规划法》和《土地法》以及相关法律
(2) 新城选址和旧城扩建用地选择
(3) 用地选择应对工程地质条件作出科学的评估
(4) 注意保护环境的生态结构
§3、城市用地的分类与用地构成
3.1 城市用地的分类
3.2 城市用地的构成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2.0.1 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R12 R13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R22 R23R24 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31R32 R33R34 三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R41R42 R43R44 四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公共设施用地
C1 C11C12 行政办公用地市属办公用地非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C21 C22C23C24C25C26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C31C32C33C34C35 C36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C41 C42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C51C52C53 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C61C62 C63C64C6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 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T21T22T23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一、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T41T42 港口用地海港用地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S11S12S13S14 道路用地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支路用地其它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S21S22 广场用地交通广场用地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S31S3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U11U12 U13U14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U21 U22U29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U41 U4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G11G12 公共绿地 公园街头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G21G22 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E21E22E29 耕地菜地灌溉水田其它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E61E62E63E69 村镇建设用地村镇居住用地村镇企业用地村镇公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3.3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以下图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Ⅰ 60.1~75.0
Ⅱ 75.1~90.0
Ⅲ 90.1~105.0
Ⅳ 105.1~120.0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用地 18.0~28.0
工业用地 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地其中:公共绿地 ≥9.0≥7.0
§4、不同用途的城市用地
4.1 居住用地
例:《龙岩城市总体规划》居住用地规划
居住用地规划
7.1 规划目标
7.1.1 2000年人均居住面积12m2/人,2020年人均居住面积14—15m2/人,住房成套季2000年达到80%,2020年达100%。
7.1.2 2000年基本解决危房、缺房户。2000年基本实现“户均一套标准房”,2010年中高级套房占半数以上,2020年达90%以上。
7.2 居住用地数量
7.2.1 近期居住用地11.33km2,人均37.67m2。居住面积人均12m2。
7.2.2 远期居住用地13.62km2,人均27.25m2。居住人均14—15m2,居住水平达到"人均一间,户均一套标准房”。
7.3 居住用地分布
7.3.1 北部城区规划居住人。约11万人,小洋片醅依托山体、水体布置少量一类或一、二类可替换用地,其它为二类居住用地。
7.3.2 中部城医规划居住人口均13万人,居住用地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
7.3.3 南部城区规划居住人口约15万人。曹溪片区西部布置少量一类或一、二类可替换用地,莲花山东南部结合小溪布置一些一类居住用地,在曹溪地区级中心附近规划适量可替换用地。
7.3.4 在红坊、龙门、红发山、铁山、东肖组团适量布置二类居住用地。红坊、铁山组团的居住人口约3.5万人,东肖约3万人,红炭山和龙门各1.5—2万人。
7.4 旧居住区改建及新居住区建设
7.4.l 旧城区改造以用地调整使城市用地结构合理化为重点,强化旧城功能。
7.4.2 旧城改造应充分考虑保护文物古迹和建筑:文化环境,创建富于地方特色的生活环境。
7.4.3 对旧居住区内的四类居住用地的住宅予以拆除重建,在用地功能上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7.4.4 2000年末,旧城区厨、厕独户使用率应达80%,力求保征供电、供水、排水无阻,满足市民基本 生活需求。2020年彻底改变旧区面貌。
7.4.5 力争2000年旧区绿化覆蛊率达25%,人均居住面积10m2,到2020年绿化覆盖率达30%,人均居往面积12m2。
7.4.6 对现有近期建成的居住小区进行环境改善和设施配套,2000年人均绿地5m2,绿化覆盖率35%,2020年人均绿地7m2,绿化覆盖率提高到40%。
7.4.7 新区住宅建设以小康迈向中等发达生活水平分标准,2000年新区人均居住西积12m2,2020年达15m2/人。
4.2 工业用地
4.3 公共设施用地
4.4 仓储用地
4.5 城市绿地
4.6 城市郊区用地
本章重点:不同用途的城市用地
本章难点: 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第五章 城市总体布局
§1、城市功能、结构与形态
1.1 城市发展与城市功能演化
1.2 城市问题与城市结构优化
1.3 城市功能、结构与形态的关系
§2、城市总体布局的基本原则
2.1 整体协调,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2 城乡融合,力求系统综合,时空发展有序
2.3 增强区域城市观念,重在区域整体发展
2.4 体现政策,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3、城市总体布局的综合协调
3.1 城市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协调发展
3.2 城市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协调发展
3.3 城市局部地区与整体布局相结合
3.4 城市近期建设与远期控制相结合
§4、城市总体布局的方案优化
4.1 不同角度多做不同方案
4.2 方案比较的内容
4.3 综合评定方案,归纳汇总提高
§5、城市绿地系统与景观规划
5.1 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布置
5.2 城市景观规划
5.3 自然环境、历史条件、工程设施与城市景观规划
§6、几种不同类型的城市总体规划
6.1 矿业城市
6.2 风景旅游和纪念性城市
6.3 山地城市
6.4 港口城市
例: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四、市区总体布局
25. 市区布局结构要从疏解中心城人口和降低建筑密度,增大经济总体规模,提高经济总体水平,改善生态环境出发,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建设基础设施,形成分工合理、布局科学、高效协调的城市发展的整体态势。 构筑福州市区发展新格局。以中心城为依托,以空港、海港为导向,沿江向海,东进南下,有序滚动发展,形成“一城三组团”的布局结构。
26.中心城在功能重整、有机分散的基础上, 以内涵发展为主。中心城要形成市域、省域及海峡西岸的经贸、金融、科技、文教、信息的中心,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把工业和人口向三个组团和外围城镇转移。三个组团要利用开放政策优势和大型基础设施优势,接受中心城的辐射,成为工业、交通主要发展地区,形成相对独立的、具有相当规模的新城镇,分担和补充中心城的功能。
27.国道、铁路、港口、机场, 彼此之间及与城市道路之间建立便捷联系,构成网络。中心城与各个组团,以及各个组团之间要有方便的联系,形成市区的整体。
28.福州工业发展, 空间上由中心城向外围组团和外围城镇转移,结构上从劳动密集型向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从层次上实现传统工业向高新技术工业的转换。
中心城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高科技园区和工业小区,并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相结合,实现福州工业升级换代。马尾以保税区为窗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体,大力发展电子、精密机械、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长安依托长安港区建设发展以台资为主的新型工业。琅岐以建设农副产品基地为主,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
29. 马尾要充分发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等高层次对外开放的优势,充分发挥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势,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强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至2010年实际居住总人口12万人,用地规模12.9平方公里。 从马尾用地条件和发展过程的实际出发,规划布局采取“单心双片”结构。马尾旧城向东发展,形成城市中心。港区、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快安投资区分设在城市中心的东西两侧,两头推进。生活居住北靠山、南沿江,争取较好的居住环境。
30.长安拥有闽江口内条件最优的港区。 以港口开发带动工业,是今后主要的发展策略。 在发展中要协调好港口、铁路、国道主干线和城市建设的关系。至2010年实际居住人口11.5万人,建设用地10.5平方公里。 长安组团发展以现有亭江镇为依托,自西向东,自南向北,形成相对独立的生活区、工业区和新港区。三个功能区用绿化带相隔离,保留现有山体、水体,构筑良好的城市环境。
31.琅岐要利用岛屿的特点,大力开展闽台农业合作,建设有特色、高科技的农副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同时,要利用沿江、沿海的自然环境,发展以山水观光、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业。至2010年,实际居住人口6.5万人, 建设用地4.6平方公里。 规划布局以旧镇为依托,向东、向西扩展形成三个片区。西片区为港区、码头和农副产品加工基地;东片区为生活居住和新的公共活动中心区;中部为旧城区,应逐步改造,提高环境质量。
32.马尾、长安背山面水,用地狭长,港口、 铁路、公路、跨江桥梁的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衔接;规划实施中,交通建设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
本章重点:城市总体布局的基本原则
本章难点:城市功能、结构与形态
第六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
§1、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三)人口分布现状;
(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七)土地经济分共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点等资料。
§2、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求;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用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文本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五)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2.规划保留建筑;
3.公共设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
必要时4、5两项可单独绘制。
(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例
第七章 居住区规划
§1、居住区规划的任务与编制
1.1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2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1.2.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
4) 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
1.2.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1.3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4、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2、居住区的组成、类型与规划结构
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2、居住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5~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高层 12.5~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
小区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多层、中高层 14~18 14~20 14~20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2.5~15 ——
高层 10~12 10~13 ——
组团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
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
高层 7~10 8~10 ——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3、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1 住宅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Ⅳ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3) 在Ⅰ、Ⅱ、Ⅲ、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 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
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利于住宅商品化。
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以下图表的规定;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Ⅰ、Ⅱ、Ⅵ、 Ⅶ Ⅲ、 Ⅴ Ⅳ
低 层 35 40 43
多 层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 层 20 20 22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平方米/ha)
住宅层数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Ⅰ、Ⅱ、Ⅵ、 Ⅶ Ⅲ、 Ⅴ Ⅳ
低 层 1.10 1.20 1.30
多 层 1.70 1.80 1.90
中高层 2.00 2.20 2.40
高 层 3.50 3.50 3.50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3.2公共服务设施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以下图表中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各地应按以下图表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6.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以下图表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
居住规模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类别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05~2700(2165~3620) 2065~4680(2655~5450) 1176~2102(1546~2682) 1282~3334(1682~4084) 363~854(704~1345) 502~1070(882~1590)
其中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600~1200 10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60~80(160~280) 100~190(260~360) 20~80 40~190 6~20 12~40
文体 100~200 200~600 20~30 40~60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含自行车存车处) 40~130(460~800) 70~300(500~900) 30~120(400~700) 50~80(450~700) 9~10(350~510) 20~30(400~550)
行政管理 85~150 70~200 40~80 30~100 20~30 30~40
其它 —— —— —— —— ——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4) 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5) 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 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结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3) 基层服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 称 单 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0.3
集贸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
饮食店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0.2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3.3、绿 地
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内容 要 求 最小规模(ha)
居住区公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1.0
小游园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0.4
组园绿地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局 0.04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30m L≥1.5L2 L≥50m L≥1.5L2 L≥30m L≥1.5L2 L≥50m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1≥1000m2 S1≥2000m2 S1≥600m2 S1≥1400m2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②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规定。
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3.4道 路
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2) 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4) 小区内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7)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 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
9)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 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3)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 ≥0.3 ≤3.0 L≤50m ≤2 L≤100m
步行道 ≥0.5 ≤8.0 ≤4
注:L为坡长(m)。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3) 主要道路宜平缓;
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量小距离(m)
与建、构筑物关系 道路级别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5多层3 33 22
有出入口 _ 5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4多层2 22 1.5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9) 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
§4、居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表11.0.1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人均面积(平方米/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ha ▲ - -
1、居住区用地(R) ha ▲ 100 ▲
①住宅用地(R01) ha ▲ ▲ ▲
②公建用地(R02) ha ▲ ▲ ▲
③道路用地(R03) ha ▲ ▲ ▲
④公共绿地(R04) ha ▲ ▲ ▲
2、其它用地(E) ha ▲ - -
居住户(套)数 户(套) ▲ - -
居住人数 人 ▲ - -
户均人口 人/户 △ - -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 -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万平方米 ▲ 100 ▲
①住宅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 ▲
②公建面积 万平方米 ▲ ▲ ▲
2、其它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 - -
住宅平均层数 层 ▲ - -
高层住宅比例 % ▲ - -
中高层住宅比例 % ▲ - -
人口毛密度 人/ha ▲ - -
人口净密度 人/ha △ - -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ha △ - -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ha △ - -
住宅面积毛密度 万平方米/ha ▲ - -
住宅面积净密度 万平方米/ha ▲ - -
(住宅容积率) - ▲ - -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 万平方米/ha △ - -
(容积率) - △ - -
住宅建筑净密度 % ▲ - -
总建筑密度 % △ - -
绿地率 % ▲ - -
拆建比 - △ - -
土地开发费 万元/ha △ - -
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元/ha △ - -
注: ▲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有面积计算。
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本规范表6.0.5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各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 表11.0.2
车 型 换算系数
微型客、货汽车机动三轮车 0.7
卧车、两吨以下货运汽车 1.0
中型客车、面包车、2t~4t货运汽车 2.0
铰接车 3.5
§5、居住区规划实例分析
岳阳市枫树新村小区详细规划
获奖等级: 2000年国家级优秀规划设计二等奖
设计单位: 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枫树新村安居小区位于岳阳市郊区东部,大桥河绿化风光带的西侧,北港路与金鹗路交汇处的西北角,规划总用地面积14.67公顷。小区地形复杂,中部有一南北走向的天然冲沟,冲沟东西两侧均为丘陵低山,地形最大高差38.4米。
规划构思
一、强化院落空间,在追求合适开发强度的情况下,有利于物业管理与分期开发,并增强小区的安全性、趣味性、识别性。
二、体现以“人为核心”的设计理念,把科技先行、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于设计全过程中。
三、尊重小区现有内、外环境,以自然地貌和人工小品为素材,营造可视、可变、可达、可享用的空间环境。
总平面图
空间布局
空间布置可概括为:多点、一线、一中心。
多点——即以住宅为主体围合的11个院落组群。
一线——临金鹗路布置物业管理中心、商业服务、写字楼等公共服务设施,构成小区公共轴线及景观轴线。
一中心——即由小区中心内的集中绿地、水面、广场、雕塑及造型别致的社区公共建筑,构成了小区文化娱乐交往中心和纵横轴线交汇的空间构图中心。
创新与特色
1、动静态交通组织结合城市公交站点、小区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布置完全步行系统,增强了小区安全性及居民生活情趣。
2、以安居工程为主体,融合示范小区,提高室外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利用率,体现了物业管理的整体统一。
3、室外空间序列清晰开放,在注重功能的同时,赋予特定的文化内涵,可识、可辩。
4、住宅单体选型与布局,适合当地气候及居住行为特征,室内空间组合合理,管道设置集中。
5、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管材等。
鸟瞰图
§6、城市旧居住区的再开发
第十一章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初始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然后发展成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形成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我国在这一时期限虽然还没有形成历史街区的概念,但已经注意到了文物建筑以外地区的保护问题。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建新的高潮,正式提出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主要原因有:
首先,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护内容不清晰。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这个标准明显的弊端就是重个体传统遗产保护而轻城市整体文化环境保护。第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造成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和资金保障上的诸多不便。第三,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由于历史街区的现状条件与现代化生活的要求相去甚远,面对大规模旧城改造的冲击,名城保护工作更为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许多历史文化名城表面上是整个名城保护,其结果往往是名城整体保不住,常常只成为一面“名城”招牌,许多历史街区受到“建设性破坏”,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1985年5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国务院采纳了这个建议,提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予以保护,……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同时该文件明确地将”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作为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标志着历史街区保护政策得到政府的确认。
1996年“黄山会议”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经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市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办法》,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原则方法给予行政法规的确认,也为名地制定历史街区管理办法提供了范例。
1996年,在著名科学家钱伟长等专家的建议下,国家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整治。
1997年丽江、平遥等16个历史街区共得到3000万元的资助,此后每年有10个左右的历史街区得到了这项资助。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的确定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向着逐步完善与成熟阶段迈进。
2我国历史街区保护的现况
2.1我国近年来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的成功实例 历史街区保护制度确立以来,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许多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我国历史街区保护比较成功的部分实例有:
(1)平遥南大街。南大街位于平遥古城中心区,1997年的整治,将架空电缆和电讯线埋入地下,并把沥青路面恢复为条石铺砌,鼓励沿街居民开店铺和办民俗展览。经过修整,该街区很好保存了历史风貌,同时又繁荣了经济、发展了旅游。
(2)丽江。第一批接受国家资助的历史街区,利用这笔资助,丽江对古城街区的排水工程和照明工程进行改造,促进了古城的保护和经济的发展。
(3)黄山市屯溪老街。在清华大学朱自煊教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规划和整治,1995年被定为建设部试点保护的历史街区。政府投资改善基础设施,居民自已出资整饰店面。 现在屯溪老街的旅游业发展良好,成为黄山旅游者的必游之处。
(4)临海紫阳街。国家第一批资助保护的历史街区,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制订的保护与整治规划的指导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使紫阳街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利用,成为展示历史文化名城临海的重要窗口。
(5)桐乡市乌镇古街。乌镇是风貌保存比较完整的江南古镇。1999年起在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的指导下,桐乡市组织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步骤地对历史街区进行了环境和建筑整治,完整地保护恢复了原业的历史风貌和景观。乌镇用旧料来更换修补老屋、老街、老桥的办法,重现古镇原貌,“三线入地”,沿街每户设抽水马桶,旅游事业得到很快发展。
(6)扬州东关历史街区。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东关历史街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工程的实施、资金落实和使用、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等做出规定,保证了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7)泉州中山路。近代形成的骑楼街,长约2.5km,宽12m,在泉州市统一规划领导下,采取政府补助、业主和居民部分出资的方式进行全面整治。根据不同情况用“洗脸”、“镶牙”等貌,同时也振兴了街市商业,改善了环境。
2.2 1990年代以后对历史街区的破坏及原因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起,掀起了旧城地段的建设开发的高潮。由于许多城市没有重视历史街区的保护,用一般的城市旧区的拆建改造的方式,使得很大一批历史街区在经济发展大潮的冲击下受到破坏。
以福州市为例,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了两个历史街区:
三坊七巷和朱紫坊。1994年福州市请人做了三坊七巷地区的改建规划,使得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丧失殆尽。朱紫坊最近也做了完全拆迁居民、拆除旧街巷的规划,这两个历史街区面临被破坏的厄运。又如沈阳市,几年内就将保留着城市原来的历史风貌、文化遗存和地方风情的旧城区基本拆迁改建完毕,传统风貌荡然无存。再如徐州的户部山仅留存了几幢保存完好的传统民居,其它房屋全部拆光,却申报为历史街区。还有昆明,拆除了历史风貌完整的青云街,仅存的历史街区胜利堂文明街也成为房地产商开发争夺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类似的破坏目前仍在继续,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特别是一些较大的城市,至今已难以找到较为完整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
这些情况在1990年代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有着历史、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1980年代的城市建设热潮,主要是以扩大城市规模和建设新的开发区为主,旧区还不是开发的热点。 1990年代以后,国家针对1980年代的开发带来的城市规模过大、开发区过多过滥等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开发区的审批。以后城市新区开发的步伐明显放慢,城市管理部门和房地产商就把旧区作为一轮的开发热点。
我国历史城市是以旧城为中心慢慢发展形成的,城市的旧区一直是城市的生活和经济中心,有着很好的区位优势,旧城区就是房地产商争夺的黄金地段。许多有影响的国内外投资者在这时期纷纷介入旧城改建项目。同时,旧区又是居住条件较差的地段,居民有着改建的迫切要求。这种需求和房地产商的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结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很大的力量,对历史街区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3我国目前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几个误区 历史街区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由于许多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是非常熟悉,在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错误的理解和做法,这些错误往往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1)现在流行一个不恰当的说法是“要提倡积极保护,反对消极保护”。保护就是维护保护对象的原有价值不受损害,无论对文物建筑还是历史地段,都应该有明确的保护要求。如要利用,一定要符合保护的前提。提出“积极、消极”说的实质是要降低保护的要求,以满足一些眼前利益的要求。
(2)近年来一些人看到历史街区可以带来旅游收益,将历史街区仅仅看作是旅游资源,而将保护看作为开发旅游的手段。这从理论上说是本末倒置,在实践上也会带来许多错误的做法。
一种情况是以保护和发展旅游为名拆旧建新,从北京琉璃厂拆除原有传统建筑建新的仿古建筑开始,全国陆续出现了承德的清代一条街,开封的“宋街”,沛县的“汉街”,使许多有价值的历史街区沦为“假古董”。其中有些“假古董”在短其内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以至出现竞相仿效的情况。但后来它们不再成为人们热衷的对象,旅游收益迅速减少,使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都误码率入歧途。 这种形式的开发建设是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相抵触的,是对真正的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地方虽然没有大拆大建,但是提出将历史街区中的居民全部迁出,把民居全部改为旅游和文娱等设施,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历史街区失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也就失去了“生活真实性”。这种以表演性仿古活动来代替依附在这些历史场所里的真实的人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另一种造假的行为,街区会因此失去原有的历史韵味。
(3)还有一种错误的做法是把历史街区作为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用招投标方式的商业运作,以取得效益和利润。由于房地产开发的目的就是以利润为前提,而不是以保护为目的,因此依靠房地产开发公司去保护历史遗产是难以奏效的,这也是许多历史街区受到破坏的症结所在。
(4)有一些规划设计单位往往把历史街区保护整治规划等同于一般城市旧区改建或旅游景点的规划设计,导致了一些规划的欠科学合理,对历史街区的保护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3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特点 明确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的编制特点和编制方法对认真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尤为重要。
3.1保护整治规划在编制阶段上的特点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各阶段的编制要求在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保护规划与一般的城市规划不同,它自成一套体系。一般有两个层面,即城市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街区层面上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两个层面的规划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相当于总规与详规但又与这两者有差异。
总体层面上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规划主要有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城市整体层次上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与方针,包括保护框架、保护区的划定、城市保护功能与结构布局等;第二部分是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各类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限、高度与视线控制,这部分内容以控制性要求为主;第三部分内容是重点保护地区的保护措施与整治对策,包括许多修建性的内容。也就是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以总体规划阶段的要求为主,涵盖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对于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近年来在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编制办法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宏观方面的内容,包括保护范围即核心保护区和环境协调区的具体界线的划定、历史街区用地性质的调整、道路交通规划、社会生活规划等,这部分内容以提出控制性的要求为主。第二层次是中观方面的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更新模式、建筑高度控制、空间环境整治、小品设施的布置以及各项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等,这部分内容深要根据实际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以修建性内容为主。 第三层次是微观方面的内容,针对历史街区的核心保护区的重点地段整治规划,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空间整治和环境整治,即对规划范围内的具体空间环境布局提出整治方案,确定每个建筑平面的定形、定位和理要节点的设计以及环境小品的设计和布置等;第二部分是建筑整治,即针对每一幢建筑的立面和门、窗、屋顶、墙体等建筑度构件提出具体的保护和整治的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说,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与城市设计在规划层次上有类似之处,都有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内容要求,很难将其归入某个规划阶段。
3.2保护规划在编制步骤和方法上不同于一般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在规划编制的具体办法和过程上和一般规划也是显著的差别,主要一点是规划编制的前期阶段即现状调查阶段的要求大大要高于一般规划。一般规划的内容主要是布置新的建设项目,在现状调查上只需对规划地块做全面的了解,搞清用地情况、收集相关基础资料等。而对于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情况就不同了,必须要充分掌握这个街区的历史遗存情况,要对每条街巷、每一幢房屋进行细致的调查,做出分析,而调查分析的同时也就提出了保护和整治措施。需要说明的是,调查要依据于规划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水平——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认识与鉴别,这也是不同于一般规划的。
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整治规划的现状调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是历史街区所在城市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城市的历史沿革、自然地理状况、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历史街区的分布和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同时还要调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该街区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的建设和规划情况。
第二是历史街区的物质方面情况调查,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现状调查,不仅要调查用地性质,而且要深入到每个地块的具体内容。
(2)社会生活现状分析,包括人口、户数、公共设施分布情况及规模,以及居民居住质量与居住环境、市政设施分布等。
(3)建构筑物现状,不仅包括房屋用途、产权以及建筑的面积和用地面积、高度、质量、风貌、年代、特征等状况,而且包括对建筑的墙面、屋顶、门、窗、等构件的调查和分析,深度要求能够绘出现状建筑测绘图。
(4)对街区环境的调查,包括铺地、水体、泊岸、树木、小品等。(5)文物古迹现状分析。调查中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还要发掘出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和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彩独特的空间景观;另外还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历史遗迹。在历史街区中一般含有文物保护单位或需要特别划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地段,对于这些各级文保单位就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保护范围,并制定有关的保护措施。
(6)道路交通现状分析,包括机动车道和步行街巷的情况以及交通量估测。
(7)各项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的内容。
第三是历史街区的非物质方面情况调查,主要包括:
(1)街区的历史情况,包括历史街区形成的时期,发展和兴衰的过程及原因等。
(2)名人轶事,指历史上与该历史街区有关的名人以及他们在街区内的活动情况等。
(3)民俗文化,包括地方文艺、民间风俗、传统服饰、饮食文化等。
总之,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现状调查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调查的深度要求也非常高。所以,对历史街区的调查特别需要耐心和毅力,需要很多的人员和时间投入,不可操之过急。
历史街区保护和整治规划的编制方法也不同于一般规划。
一般规划的编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特别是详细规划成果的编制是一个规划人员创作立意的表现,对于同一块基地可以有截然不同的多种合理方案。对于保护规划情况就不同了,保护规划可以说是在对现状的调查、研究、分析和判别的基础上直接产生的,规划是在对街区和建筑的价值的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识历史街区的历史文化内涵,从而提出保护和改进措施。因此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立足于客观存在的现状情况的,正是由于现状情况的客观性,决定了保护和整治方式有着较为固定的、客观的、科学的标准。 对于同一个历史街区合理的保护规划,不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多种方案,只可能在局部地段或细部上有所区别。4历史街区建筑保护和更新措施确定保护和更新模式是本着保护传统空间格局,在充分现状调查和对建筑年代、建筑风貌和建筑质量等因素的综合判定的基础上,对历史街区的每一幢建筑进行定性和定位,提出保护与更新措施。确定建筑的保护和更新措施要依据文物法的要求,考虑保护历史街区的风貌完整性、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整个历史街区保护的长期要求来综合考虑,这是保证保护规划可操作性的重要手段。根据大量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实践,对于历史街区内的建筑一般有以下几种保护和更新模式:
保存,既保持原样,以求如实反映历史遗存。“保存”是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建筑(文保单位)以及详细研究后确定的优秀传统建筑属“准文物”的建筑的保护措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以及“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和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这里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就是“修旧如故”,就是“保存”的原则。 保护,就是保护建筑的原有风貌,并在保护历史街区风貌完整性的基础上改善生活条件。“保护”是针对现状保存完好的、标志性、对构成历史街区的风貌和主要空间界面有不可替代作用的、代表城市地域特色的或代表某种特定建筑类型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建筑质量和建筑风貌都比较好的建筑。“保护”的具体做法对于建筑的外立面要求是不可改变原来的特征与基本材料,必须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材料进行修复,修旧如故,以存其真:对于建筑的内部设施和空间布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必要的变动,如增加卫生设备、灵活划分室内空间等,以改善生活条件。在有的保护整治规划中有“改善”这一措施,应包含在这一项内。
整饬,“饬”带有强制性改正的含义,即根据历史街区的风貌特征和要求,对建筑的立面和形体上不符合历史风貌的部分进行强制性的整饬,通过整饬恢复建筑的原有风貌或者减小它们与历史街区环境的冲突。整饬主要针对两类建筑,一类是局部改变但仍然保留部分原有风貌的传统建筑,对于这类建筑严格保护、修缮其特征部分,并以其原有特征类型特征对其它改变了的部分进行整修、更新、更换和改造,同时重点对建筑内部加以调整改造,配备卫生设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另一类是对于可以通过整饬使建筑风貌与历史街区整体建筑风貌协调的新建筑,这类建筑一般在体量上与传统建筑区别不大,但是由于建筑的材料、色彩、形式等原因与街区的风貌不协调,如建筑立面贴瓷砖、色彩过于纯艳、平屋顶、铝合金门窗等,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如更换建筑构件、加坡屋顶、降低层数等手段,使这些建筑符合整个历史街区的风貌要求。
暂留,即暂时维持现状,特以后条件成熟时拆除、改建。这是指对一些应该拆除的不协调的建筑,由于种种原因一时无法进行拆除或改建,臂如在低矮的民居中1980年代以后建的一些多层、高层建筑。以前在有的保护规划中使用的是“保留”这个词,由于容易误解成“永久的保留”或“合理保留”,有的城市就明确提过“合理保留”。这种说法是不恰当的,保留不是因为合理,而是在经费等现实条件制约下的无奈之举,按规划今后要拆除、改建。“暂留”可以理解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不能改判,最终要成为完整的历史风貌。为避免歧义,用“暂留”代替“保留”更确切些。
更新,针对影响传统风貌较大的建筑,采取拆除更新的措施。更新的对象主要针对功能不符、对周边环境风貌有较大冲突和视觉障碍、有条件拆除的建构筑物。更新的手段有三种,第一种重建,即拆除后根据历史资料依据历史原貌重建历史上该历史街区中曾经存在的建筑,包括迁建到这里来的传统建筑;第二种是新建,即拆除后新建在风貌上与历史街区环境较为协调的建筑;第三种是拆除后不再建,根据功能的要求将空地更新改造为公共空间、环境设施、公共通道或绿化等。
第十三章 城市规划的行政与法制
第一节 城市规划的行政权利与法制建设
一、城市规划与行政权利
无论对城市发展的有意识、有计划的主动行为,还是对无数项开发活动的被动控制,都必然联系到权威的存在及权利的应用。世界各国,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均是城市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城市规划无不与行政权利相联系。
二、城市规划行政与立法授权
(1) 英国,城市规划作为政府的职能起源于公共卫生和住房政策。从1909年至今,英国的城市规划法已多次修改,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增加到几十部,法律对地方政府规划行政的授权已经十分详尽。
(2) 美国,从城市规划的发展史看,政府对私人财产实行控制的权利演变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区划作为城市土地使用的公共控制方式会城市规划实施的工具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持续的发展。
(3) 我国《宪法》、《城市规划法》和《行政许可法》授权
三、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
(一)意义
1、 保障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2、 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3、 提高规划行政的效率。
4、 推进城市规划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合理性。
(二)、内容
1、 法律规范的制定
2、 法律规范的执行:内容和法、程序合法
3、 法律规范的遵守
4、 确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
第二节 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
一、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是规划行政主体的行为
(二)、是规划行政主体对城市规划进行管理的行为
(三)、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内容
1、 设定权利和设定义务
设定权利: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和审批规划
设定义务:规划行政主体要求相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为不一定行为
2、 撤销权利和免除义务:
吊销许可证,吊销规划设计资格证书
3、 变更法律地位
资质升降或土地用地兴致转变。
4、 确认法律事实
5、 赋予特定物以某种法律性质
三、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
(一) 行为的主体合法
(二) 行为的全县合法
(三)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
(四) 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五) 行政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四、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 确定力
(二) 拘束力
(三) 执行力
第三节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中应遵循的性质法制原则
一、 行政合法原则
二、 行政合理原则
三、 行政效率原则
四、 行政统一原则
五、 行政公开原则
第四节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城市规划的法源:主要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一、法源与效力
(一)行政法的法源
1、 宪法
2、 法律
3、 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
5、 条例
6、 行政规章
7、 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8、 与行政法有关的解释
9、 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行政法的效力等级
1、 宪法和法律
2、 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
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1、 城市规划法
2、 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3、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4、 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5、 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6、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7、 城市规划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