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环保审批与规划管理的衔接问题
某地,某镇招商引资来一个外地企业甲公司。
该公司比较高大上,用地约50亩,主要产品为出口家具及各类木工艺品。
该镇成立了一支服务小分队为其报建服务。
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到发改委去备案—然后去规划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土地证—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直至竣工
其间服务小分队为其包办了很多手续,其中就包括了环评审批。
该公司用地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且周边居民建筑与其最近用地界超过50米,且周边均为规划中工业用地,只是目前没有征收拆迁。
在竣工验收中,当地环保局核实材料发现该公司实际生产工艺与原报审环评中的工艺有差别,特别是有一个车间实际为油漆喷涂车间,据环保局要求至少要与周边民居保持100米以上。环保局出具2个建议:一是尽早征收拆迁100米范围内民居,二是甲公司调整生产工艺,在本厂区内不设油漆喷涂。
第一个建议当地政府无法接受。第二个建议甲公司无法接受。
当地政府、甲公司及环保局质疑:规划局当时审批甲公司规划设计方案时未提出反对意见。
规划局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未查看环保局审查意见,也未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示。
规划局称因为超过50米,不符合当地必须公示的要求,所以不予以公示是合法合理的。另外,法律法规中,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要求收取并审查环评批复。规划局一般仅对对环境比较敏感的项目进行环评方面的审查。
且本案中,即使收取了环评批复,也无法得到100米内无民居的要求。规划局规划许可的建筑,建筑内容的工艺设备不在规划局控制及考虑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