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理顺现状规划条件业务办理规范的函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邕宁分局:
近年来,邕宁规划分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规划管理局两局之间的业务对接成果,办理了不少现状规划条件审批(审核)的业务。按照关系对等和方便工作的原则,这类业务主要都在贵分局与我分局之间采取函件来往的方式、直接以两分局的名义行文办理。
最 近,原属贵分局来函给我分局的此类业务件的落款陆续变成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形式。我分局却未接到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此类改变及改变 后如何办理的行政指令。这种情况下如继续由我分局出具规划条件,直接函复给“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则不符合对等原则及原来两局对各自系统分局的授权;而且 相关来函均改由当事人直接持送我分局,这种方式也不符合公文管理规范的常态要求。为此,请贵分局向市局报告,建议由市局层面重新协调理顺办理此类业务的授 权和规范流程。
另 外,我们在过去办理此类业务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转让应获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补办出让手续,但我们在 业务办理时均未见到贵分局来函中附有政府批准或授权办理的文书,业务办结后也未得到过贵分局有关来自政府层面确认的反馈信息。此类业务办理中存在较大的法 律漏洞。
二、根据新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的规定,对规划条件和土地容积率的改变有严格的管制程序;南宁市也对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的问题出台了专门的管理规范。随着新法规政策的实施,按现状审批出 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如当事人在今后建设时需要增加楼层或者以其他方式增加建设时(这种情况对私宅是多发的),就会面临容积率管制的困扰。贵分局和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来函也多为针对出让人而不是针对受让人,相关材料中也没有显示受让人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已经得到有效表达。此类业务办理存在纠纷 隐患。
三、 相当一部分的办件,属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齐全的出让土地,甚至有部分四证齐全(含房产证)的出让土地,也要求我 们为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而做现状规划条件的审批。此类业务不但与《规划法》、《物权法》相抵触,而且此类业务存量可能是海量的,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必 要性连贵分局的经办人员也觉得难以理解。
四、 对以遗产继承等方式转移房地产的,存在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而使房产集中转移到其中一人或数人的情形,或者房产部门已经依据相关法律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 形,此时继承人(包括假想“受让人”)已经依法获得比较完整的物权,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再要求出具现状规划条件来办理或者补办出让手续,这在法律逻辑关系 上是有矛盾的。
以上问题,也请一并报告研究处理。建议以承认历史、方便群众、有效规范、合法合理为原则,由国土牵头,规划、房产、建设、法制等部门参加,对相关的问题及办理规范进行重新梳理和明确。
此函。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邕宁分局
2013年9月 日
原文:http://falvguangcai.fyfz.cn/b/768082
这种情况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大家要勇于协调解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