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业主名称变更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复函(转)
邕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贵局向我局提出《关于出具规划手续变更说明的申请》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据来函及所附资料,原邕宁县纸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经邕宁县建设局取得在公司宿舍区内建设一栋职工住宅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邕2004026号)。2009年该住宅楼经我局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名称变更后的邕宁区纸业有限公司取得了《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邕2004026号,作为办理房产登记的凭证。因公司改制为广西南蒲纸业有限公司后,职工生活区交由社区管理,由贵局办理土地证件并保管,贵局已于2011年10月办理了以贵局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南宁国用﹝2011﹞581513号)。现因办理房产证手续时,房产部门要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手续变更的说明,贵局遂向我局提出关于要求出具规划手续变更说明的申请。
我 局认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建设项目申请建设时,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该建设符合规划,对该建设行为给予许可的一种法律文件。建设工程经规划竣工验收 合格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即成为证明该建设行为终结并符合规划的历史证据,建设项目业主名称的变更与否,与该建设 行为的内容及合法性并无关联,也没有与土地、房产的物权登记发生关联和影响,因而建设项目业主名称的变更没有引起规划许可手续变更的法律效果。因此,建设 项目业主名称变更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只要土地及房产的来源清楚,有关部门即可依其法定职权迳行办理相关的手续。
此复。
抄送: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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