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质量,加快规划技术审查和行政许可的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包括: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和与规划设计条件相关的建筑施工图等的规划编制和设计。
第三条 承担本市建设工程规划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设计资质(格),并对提交的设计成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设计单位不得越级设计或向个人及无证单位提供图签、图章,收取图签费、盖章费;不得使用贿赂、回扣、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任务。
设计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任务委托给个人及无资质(格)和无相应资质(格)的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并对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 设计单位有义务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告知国家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不得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之不相符合的设计服务和设计文件。
第七条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规划设计条件后10日内提出,并应提出书面的理由和有关依据及资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文件时,必须取得符合规范要求的勘察、测量及其他有关基础资料。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依据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其成果应满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设计要求。
第十条 设计单位(或者总规划师、总建筑师)应对提交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成果签注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相应设计单位提出警告:
(一)设计内容、深度和质量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法规、规范和规定要求的;
(二)设计成果不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在设计指标上弄虚作假的;
(三)设计水平低下,经二次以上提出修改意见后仍不能满足审批要求的。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本市行政区域的优秀城市规划设计成果评选活动,评比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不予受理:
(一)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三)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为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设计,或者提供虚假设计文件骗取审批而造成违法建设的,依照南宁市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没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不予注册登记等处罚。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设计失误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由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属双方恶意串通的,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falvguangcai.fyfz.cn/b/121426
在其他网上没有发现正式版本,可能没有正式实施,但很多条款值得借鉴!